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一、关于受赠房屋再出售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房管部门)确实没有该房屋原值记载,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