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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5]12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20051219日公布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5]18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该项收入的归属期,均适用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2005年12月19日公布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