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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所转法规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所转法规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161号
【所转法规废止】 成文日期:1998-09-28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促使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办法和制度贯彻落实、提高纳税人自觉性、堵塞税收漏洞、大力组织收入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和省局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二、省局每年将根据个人所得税征管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的范围,各地可在省局确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
三、全省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省局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进展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四、在专项检查期间,省局将根据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在检查结束后各市地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省局将对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认真履行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进行通报表彰。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7月3日                                                                   国税发[1998]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组织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每年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应认真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表样附后)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总局。对工作规程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完善。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程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情况所专门组织的检查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二章 目的和要求
第三条 开展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通过专项检查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使各项征管办法和制度以及违法违章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落到实处。
(二)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明了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三)堵塞征管漏洞,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每年应布置专项检查,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内部的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共同参与,积极协作配合,具体组织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专项检查应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对时间安排、检查范围和重点、实施步骤等提出具体要求。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