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6]第13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8-21

优策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1996]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补贴和津贴的税务处理以及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请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6]第3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87号

USHUI.NET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