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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0〕94号
优策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反映,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九条“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的规定,在计算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税款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