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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6〕3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0-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鲁财税〔2010〕81号规定,相关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确定《通知》第一条所称“转让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个人出售住房合同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合理成交价格确定。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参照市场价格、房屋评估价格等核定其转让收入,同时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二、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原值的计算《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是指个人购买原公有住房时,按照政府或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享受的住房规定面积,具体由个人提供《个人购房申请及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以及其他有关书面证明。 “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为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如果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没有公布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以最接近公有住房购买日时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已购公有住房原值。
三、有关合理费用扣除问题
(一)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凭税务统一发票,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购买后再发生的装修费用,出售时一律不再扣除。
(二)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其他形式的贷款、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扣除。
(三)其他费用。住房交易过程中,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应由纳税人承担并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凭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
四、关于核定征收问题根据《通知》有关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比例幅度,同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减免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一)转让五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为自建住房的,应自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起,计算自用时间。
(二)关于房屋购买时间,按以下两个原则确定: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