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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2000〕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28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市地要及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内容,并根据辖区内储蓄机构的网点数量自行印制、尽快张贴公告。省局不再统一印制。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12-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最近,部分储蓄机构反映:在今年12月20日对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时,因部分外籍个人储户的身份难以确认清楚,对其利息所得适用哪一级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此外,对外籍个人的联名存款利息所得,如果一方适用高税率,另一方适用低税率,最终适用哪一些税率征税,政策不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活期存款结息时的扣税问题
(一)储蓄机构对外籍个人的活期存款在1999年12月20日结息时,因无法鉴别储户的国籍,而对于税收协定缔约国储户确实无法按其适用的税率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