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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6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12-0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因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支付给个人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应与其经济补偿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用人单位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和不支付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另外加发或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分配到所属月份,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7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9-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