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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1-14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本通知第六条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随着房产业的不断发展,我省房屋租赁业迅速壮大,已成为个人所得税新的增长点。多年来,我们在加强征管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为了强化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确认问题。房屋出租或转租纳税义务人的确认,应以产权凭证或房屋转租合同为依据。无产权凭证及转租合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产权所有人或合同持有人死亡,在未办理继承手续或未中断合同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收取租金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一次取得数月和多处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计税问题。房屋租赁所得,按次(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数月的房屋租赁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