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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7]2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8-13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2007年度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保密制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税管二处)。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纳税人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及相应后续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窗口申报:
1、纳税人需要缴、补、退、抵税款的;
2、逾期进行纳税申报的;
3、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窗口申报的。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应明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窗口,并由专人负责申报受理。
第五条  窗口申报的纳税人需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中心),进行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个人申报的,还须提供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标准格式的委托纳税申报协议(合同)书。受托人是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符合性、逻辑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受理专用章,其中一联退纳税人留存,另一联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地税机关按规定管理。
如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误或申报资料不全的,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应当场向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告知重新申报事宜。
第七条  按规定需要缴、补、退、抵税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基本样式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一、甲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乙方(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宜。
二、甲方应将纳税年度内个人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已纳税额以及有关基础信息告知乙方,并为其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根据甲方收入及相关情况,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和申报时限,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乙方未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未按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造成甲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为个人申报资料保密。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约定处理。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二00  年   月   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及相应后续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并且不涉及缴、补、退、抵税款的,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邮寄申报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邮寄专用信封,以挂号信函形式寄送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资料邮寄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后,应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受理人员负责签收、拆封后,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登记《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台帐》(增加挂号信函编号和备注栏次)、归档管理等。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误或申报资料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另行申报,并向其说明重新申报理由,同时保留原始通知记录(格式附后)。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的纳税申报表不再退还纳税人,连同邮寄申报信封一同留存,供纳税人查询。
纳税人通过电话查询的,须提供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邮政挂号信函编号;上门查询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和邮政挂号信函收据。
第九条  本规程的有关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邮寄申报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通知记录单基本样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7年度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资料的受理、保管、使用以及相关数据统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包括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纳税人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及各项个人信息、登记纳税人资料的各种管理台账、统计报表等各种涉及纳税信息的资料。
第四条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一对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示专门窗口,并由专人负责受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受理人员应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的要求和程序,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经符合性审查无误后,将纳税人的资料存放于专门的个人所得税资料盒中,交专人保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不得随意放置在桌面或其他显著位置,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各项资料的档案橱(盒)均应标明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字样。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均不得复印或拍照。
第八条  对实行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审核,资料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需要重新填报的,在收到纳税人的正确申报前,其申报资料应按第六条的要求严格管理。收到纳税人的正确申报资料后,其原申报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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