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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6〕376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0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内党办发〔2015〕50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党委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指导意见,对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要求和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改革步伐,确保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的目标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改革方案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各盟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要认真做好方案编制、协调推进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各参改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推进相关改革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总体方案》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切实做好车辆封存和移交、司勤人员安置、补贴发放以及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等工作。对保留车辆要加强编制管理,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对处置车辆要做到规范透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5年年底基本完成,盟市、旗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加强舆论引导,严格工作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舆论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阐释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全面介绍改革进展和成效,及时回应干部职工及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等要求。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通报制度,将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和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有效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域环境实际相适应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规定的时限,适时启动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确保正常公务出行。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综合考虑各项出行条件,科学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按照中央要求,率先在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及自治区的部署有序推进。

4.坚持厉行节约,科学制定方案。把握“有利节约、有利工作、有利廉政、有利稳定”的改革目标取向,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按照中央要求,自治区整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原则上要达到7%。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再制定政策、启动实施。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包括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暂不纳入改革范围。鼓励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的正职主要负责人,以及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3.车辆范围。一般公务用车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一律纳入参改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用车。除定向化实物保障车辆外,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保留不超过5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员编制在50人(含)以下的保留1辆,50人至100人(含)的保留2辆,100人至150人(含)的保留3辆,150人以上的保留4辆;自治区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10人(含)以下的不保留,10人至100人(含)的保留1辆,100人以上的保留2辆。自治区党委、政府各保留不超过4辆调研用车,自治区人大、政协各保留不超过3辆调研用车,自治区纪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保留不超过2辆调研用车,调研用车以中型客车为主。

对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用车保留数量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核定,具体实施方案由盟市确定后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优化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鉴于我区执法执勤车辆配备管理严格、基数较小、地域辽阔、地区交通条件复杂、公共交通服务不发达,2011年中央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在严格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保留比例按照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盟市级不超过60%、旗县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对于各部门执法执勤用车未达到核定压减比例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该部门交通补贴经费;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地区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建立综合执法平台,2年内建设到位。加强对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的调度管理,遇到突发重大事件时,统筹调配使用。

除中央核定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外,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严格核定现有综合执法车辆数,按照自治区本级不超过30%、盟市级不超过50%、旗县级及以下不超过60%的比例予以保留,建立跨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执法用车平台。

凡纳入参改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

(二)改革方式

1.补贴标准。根据中央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自治区本级公务交通补贴划分为7个层级,补贴标准上限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8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50元。

各盟市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参照自治区层级划分,但同一层级的补贴标准不得高于自治区本级。

驻盟市的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2.补贴方式。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切实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费用与差旅费保障费用的有效衔接,区直机关单位公务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城区(限玉泉区、回民区、新城区、赛罕区)内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跨区域(包括呼和浩特市周边旗县)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各盟市要参照自治区本级公务出行交通补贴范围,研究确定本地区公务出行交通补贴范围。

3.补贴发放时间。自治区本级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的部门单位在本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要完成车辆封存工作。车辆封存后由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公务用车交通补贴计发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计发时间另行研究。

各盟市要参照自治区本级研究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方式。
(三)车辆处置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制定处置办法,处置所得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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