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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7〕72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结合我省目前公务用车改革的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确定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比照《青海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对应厅局级标准;企业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对应县处级标准;其他人员对应乡科级标准。 
二、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