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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03-04 桂地税发〔1997〕4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进行一次全面 的清理、登记。与此同时,对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按国税发[1996]227号文第五点所列的内容进行。并在4月15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及预征率,在我区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各地自己制定。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桂地税发〔1997〕3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