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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桂地税发〔2010〕18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0-02-20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废止第二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废止第二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废止第二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删除第五条

2018年6月15日起预征率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