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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8.08.19 南地税发〔2008〕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南地税发[2010]1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权限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项目核定税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逐级报市局税政科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市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二)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变卖房地产采用核定征收的,一律由主管局审批。

(三)单位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需采用核定征收的,一律逐级上报市局审批。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

(一)在日常征收管理中,纳税人有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由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详见附件1)一式二份,提出初步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县(区)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股(分局、税务所)负责人审核后,属县(区)局审批权限的,由县(区)集体审议后审批,属市局审批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

(二)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房地产,纳税人难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可凭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有效凭据,由各县(区)局指定专人根据法院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后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一式二份,提出初步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

(三)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有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由稽查人员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一式二份,提出初步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本级稽查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属市局审批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通用发票的,其审批权限和流程仍按《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地税发〔2003〕180号)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适用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提供取得土地成本,经税务机关到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仍无法查实的,方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五、对纳税人已设置账簿,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但部分成本费用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第四点第一小点的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核定征收

六、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范围,严禁按照纳税人规模大小搞“一刀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由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造成少征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建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台帐》(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台帐资料报市局税政科备案。

附件:1.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



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

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台帐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