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北地税发〔2010〕15号)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问题的补充通知》(北地税函〔2010〕85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北地税发〔2010〕15号)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问题的补充通知》(北地税函〔2010〕85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我市原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