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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05-22 桂财税〔2006〕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桂财税〔2018〕28号 规定,文件中涉及到的税务主管部门,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下辖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全部对应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及下辖的各市、县(区)税务局,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