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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9-07 桂政办〔1995〕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继续有效和修改类)》 ( 桂政发〔2010〕33号)规定,待修改,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