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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4%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扣除标准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的项目金额标准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按核定的项目金额标准扣除的,依据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造价信息》标准执行。

1.建筑安装工程费

房地产

类型

项目概况

年度

平米造价

(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

7层以下

(不含地下室

2001以前

567

2002

565

2003

575

2004

625

2005

623

2006

620

2007

750

2008

912

2009

905

2010

899

2013

1579

单独

地下室

2001以前

1178

2002

1175

2003

1155

2004

1298

2005

1293

2006

1288

2007

1759

2008

1950

2009

1880

2010

1859

2011

1979

2012

1977

2013

2011

小高层住宅

815

(含地下室

2001以前

1084

2002

1082

2003

1064

2004

1195

2005

1192

2006

1185

2007

1554

2008

1814

2009

1730

2010

1621

2011

1721

2012

1722

2013

1743

高层住宅

15层以上

(不含地下室

2001以前

833

2002

830

2003

845

2004

967

2005

965

2006

995

2007

1201

2008

1440

2009

1330

2010

1387

2011

1500

2012

1490

2013

1507

多层

商用

7层以下

(不含地下室

2001以前

727

2002

725

2003

737

2004

801

2005

821

2006

808

2007

817

2008

1169

2009

1160

2010

1153

小高层

商用

815

(含地下室

2001以前

1389

2002

1386

2003

1363

2004

1531

2005

1528

2006

1518

2007

1991

2008

2324

2009

2216

2010

2069

高层

商用

15层以上

(不含地下室

2001以前

1067

2002

1063

2003

1082

2004

1225

2005

1223

2006

1213

2007

1538

2008

1844

2009

1703

2010

1766

2.前期工程费:90元/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

3.基础设施费:123元/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

4.公共配套设施费:20元/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

5.开发间接费用:25元/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

三、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清算,但对在限定时间内不进行清算或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下列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12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1


附件


关于《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2年出台的《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柳地税公告20124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批复,确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由于该文件执行时间到期,为继续明确相关规定,特出台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开发成本扣除标准。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与之前执行标准一致。根据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的资料,更新了部分开发成本扣除标准数据。

三、其他

本公告自2016121日起执行。




来源: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