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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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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10〕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含4县1市1区)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必须清算土地增值税。符合清算条件的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