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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玉林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玉林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核定征收率征收。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