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四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65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10〕18号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