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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56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明确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一)执行预征率的范围
1.账证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以预售、分期收款或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关于预征率及税款结算问题
1.预征率: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5)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