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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各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遇到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符合条件却不主动清算,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7〕88号)第一条,凡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均应进行清算;符合《清算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二)纳税人不主动清算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清算通知》第七条所列举五种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