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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年11月19日发布)及应用指南【2020年发布】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年11月19日发布)及应用指南【2020年发布】

财会〔2020〕17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本次拟订(修订)的准则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2.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3.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

2020年11月19日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
(2020 年 11 月 19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实施和记录项目质量复核方面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所有项目。
会计师事务所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约束,是本准则的适用前提。
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实施的项目质量复核,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设计和实施的一项应对措施。项目质量复核由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项目层面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第四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按照本准则要求实施的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因项目或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异。例如,如果某一项目需要项目组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较少,则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需要执行的程序可能较为简单。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责任,
该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应对措施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取决于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该准则明确规定了一些应对措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即为其中的一项。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是服务公众利益的内在要求。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实现业务的高质量,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实现职业准则的目标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针对某些类型的业务,还需要运用职业怀疑。
第八条 项目质量复核是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重大判断的评价是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框架下作出的。然而,项目质量复核并不旨在评价整个项目是否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是项目组成员。执行项目质量复核,并不改变项目合伙人对项目实施质量管理以高质量执行业务的责任,以及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复核其工作的责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不需要获取证据以支持项目的意见或结论,但是,项目组在回应项目质量复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时可能获取进一步证据。
第十条 本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为实现这些目标而需要满足的要求。本准则还提供了相关术语的定义。此外,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本准则中的相关条款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和指引。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一条 项目质量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
第十三条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项目质量复核时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如适用)。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委派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运用和遵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了解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正确理解本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适用)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每项要求,除非某项要求与项目的具体情况不相关。
第十七条 恰当遵守本准则的要求旨在为实现本准则的目标奠定充分基础。然而,如果认为遵守某些要求不能为实现本准则的目标奠定充分基础,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适用)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以实现本准则的目标。
第二节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将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职责分配给会计师事务所内具有履行该职责所需的胜任能力及适当权威性的人员。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该人员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明确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任职资质要求。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并且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
(二)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何应对对其客观性和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三)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是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且在面对来自项目合伙人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人员的压力时能够坚持原则。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也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外部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前任项目合伙人被委任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而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一段冷却期,并要求在冷却期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和审阅业务的冷却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前任项目合伙人应当遵守该规定,对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外的其他情形,冷却期应当至少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规定在为某一项目具体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应当充分考虑拟委派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两个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即由某一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另一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同时由后者的项目合伙人对前者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明确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提供协助的人员的任职资质要求。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提供协助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并且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以履行对其分配的职责;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其中,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与该人员如何应对对其客观性和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一)要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承担总体责任;
(二)针对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要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负责确定对该等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对该等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应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其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如何识别这种情况,以及如何委任一位替代者。
第二十六条 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意识到其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时,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尚未开始,不再承担项目质量复核责任;
(二)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开始实施,立即停止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第三节 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第二十七条 针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有责任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项目的适当时点实施复核程序,以为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奠定适当基础;
(二)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责任,包括禁止项目合伙人在收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就已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发出的通知前签署报告;
(三)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某项重大判断进行讨论的性质和范围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以及在这些情形下需要采取的适当行动。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一)阅读并了解下列信息:
1.与项目组就项目和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
2.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监控和整改程序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特别是针对可能与项目组的重大判断相关或影响该重大判断的领域识别出的缺陷进行的沟通。
(二)与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如适用)讨论重大事项,以及在项目计划、实施和报告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三)基于从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程序获取的信息,选取部分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评价下列方面:
1.作出这些重大判断的依据,包括项目组对职业怀疑的运用(如适用);
2.业务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3.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四)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
(五)评价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并评价咨询得出的结论。
(六)对于财务报表审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下列方面的依据:
1.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充分、适当的;
2.项目合伙人能够确定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适合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七)对下列方面实施复核:
1.对于财务报表审计,复核被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2.对于财务报表审阅,复核被审阅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以及拟出具的审阅报告;
3.对于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复核业务报告和鉴证对象信息(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怀疑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或据此得出的结论并不恰当,应当告知项目合伙人。如果这一怀疑不能得到使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满意的解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适当人员项目质量复核无法完成。
第三十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确定是否遵守了本准则中与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是否已完成。如果是,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并通知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已完成。
第四节 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负责就项目质量复核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底稿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将该工作底稿包括在业务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确定对项目质量复核形成的工作底稿足以使未曾接触该项目的、有经验的执业人员了解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以及对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如适用)所执行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在实施复核的过程中得出的结论。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还应当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底稿中包括下列方面: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及协助人员的姓名;
(二)已复核的业务工作底稿的识别特征;
(三)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根据本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确定的依据;
(四)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的通知;
(五)完成项目质量复核的日期。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项目质量复核》应用指南


2021 11 1 日发布)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职责(参见本准则第十八条)


1.本准则第十八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将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职责分配给具有履行该职责所需的胜任能力及适当权威性的人员。履行该职责所需的胜任能力包括该人员了解下列方面: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职责;

2)本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满足的条件;

3)项目质量复核所针对的客户以及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包括项目组的构成。

2.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人员需要独立于项目组。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以明确规定,对于接受项目质量复核的项目,其项目组成员不能负责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3.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指定多个人员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以区分上市实体审计业务、非上市实体审计业务或其他类型的业务,针对不同类型的业务分别规定不同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流程,并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负责各流程。


(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任职资质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4.对于较不复杂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可能没有合伙人或其他人员能够满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任职资质要求。在这些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聘请外部人员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这些外部人员可能来自网络事务所、网络中的其他组织,或者服务提供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这些人员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则适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中与网络要求、网络服务、服务提供商有关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所聘请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满足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任职资质要求。对于较为复杂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其内部拥有能够满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的合伙人或其他人员,则不需要从外部聘请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5.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基于所执行业务的类型、风险以及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业务范围,通过建立并维护“合格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名单的方法,确定哪些人员可以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以及可以担任哪些类型业务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三)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满足的条件


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第(一) 项)


6.《<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第 111 段探讨了胜任能力的概念,即对知识、经验、技术、专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价值观和职业态度的综合运用。举例来说,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某人员是否具备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所必需的胜任能力时,可以考虑下列方面:

1)该人员是否了解与拟复核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2)该人员是否了解客户所处行业;

3)该人员是否了解具有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的项目,并具备相关经验;

4)该人员是否了解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并编制有关工作底稿方面的职责。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培训来获得或加强这方面的了解。

7.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针对某个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所需要具备的胜任能力时,可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哪些事项或情况(包括相关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下同)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是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的适当应对措施。除此之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拟委派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否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充足的时间,以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时,可以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

1)客户的性质。

2)客户所处行业或监管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程度。


3)该项目涉及特殊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例如,某些项目可能涉及信息技术或会计审计的特殊领域,某些鉴证业务项目还可能涉及自然科学和工程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本指南第 20 段探讨了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提供协助的人员可能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8.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拟委派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时,下列考虑因素也可能是相关的:

1)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控活动发现的情况。例如,对该人员作为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项目实施检查发现的情况。

2)外部检查的结果。

9.缺乏适当的胜任能力将会影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实施复核时运用职业判断的能力。例如,针对某项复杂的、涉及特定行业的会计或审计事项,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缺乏相关行业经验,就可能不具备必要的能力和信心来评价或质疑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运用的职业怀疑。

适当的权威性(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


10.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相关措施可能有助于建立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权威性。例如,在会计师事务所内营造一种尊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文化,可以使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较少受到项目合伙人或其他人员不当影响项目质量复核结果的压力。在某些情况下,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权威性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为解决意见分歧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加强,这些政策和程序可能包括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与项目组发生意见分歧时可以采取的相关行动。


11.在下列情况下,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权威性可能被削弱:

1)会计师事务所的文化仅提倡尊重职务层级较高人员的权威性。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需要向项目合伙人汇报工作。例如,项目合伙人处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职位,或负责决定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薪酬。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第(二)项)


12.根据项目质量复核所针对的客户和项目在性质和具体情况方 面的不同,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适用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也可能不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中的某些规定可能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个人,如项 目质量复核人员,而非会计师事务所。

13.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可能包括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个人(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独立性要求,也可能包括与审计或鉴证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而对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与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关于冷却期的规定不同, 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一并考虑。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十五章第四节规定了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相关的冷却期要求,这里的冷却期不同于本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冷却期,前者适用于关键审计合伙人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而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后者适用于前任项目合伙人被委任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而对客观性产生的不利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针对后者作出了规定。

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


14.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例如:

1)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曾经参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尤其是曾经作为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参与这些重大判断,则可能因自我评价对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

2)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的近亲属,或与上述人员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则可能因密切关系或自身利益对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

3)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面临各种压力,无论这种压力是实际存在的还是感知到的,都可能因外在压力对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当项目合伙人性格较为强势或处于较高地位时,或者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需要向项目合伙人汇报工作时,都可能产生这种不利影响。

15.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可能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如何识别、评估和应对对客观性的不利影响。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下列方面作出规定:

1)当注册会计师被委派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可能对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2)评价该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3)可能有助于应对不利影响的措施,包括相关防范措施。


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16.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可能对项目质量复核 人员的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为了尽量 避免这种不利影响。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 仍然需要平衡考虑相关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避免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委派具有足 够胜任能力的人员。举例来说,在某一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由于被 审计单位处于特殊行业,或被审计单位的业务高度复杂,财务报表涉 及较高程度的主观判断,并且会计师事务所难以找到其他适当的人员 实施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考虑 相关人员的胜任能力、客观性和权威性等因素之后,可能认为交叉实 施项目质量复核是难以避免的。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交叉实施项 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例如, 要求取得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的批准,并至少每年 重新评估和批准一次。

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

17.法律法规可能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任职资质要求作出额外规定,例如,要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持有某些资格证书或符合规定条件。

(四)前任项目合伙人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冷却期(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一条)


18.对于连续承接的业务,涉及重大判断的事项通常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以前期间作出的重大判断可能会持续影响项目组在以后期间的判断。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以前期间曾经作为项目合伙人参与过项目中的重大判断,随后又作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这些重大判断作出评价,则客观评价的能力将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将对客观性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此,本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明确规定一段冷却期,并要求在冷却期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19.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以规定项目合伙人以外的项目组其他成员,在能够被委派为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前,是否适用冷却期要求。对此,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该人员在该项目中承担的角色,以及该人员曾经参与重大判断的程度。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规定,在集团审计中,曾经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程序的项目合伙人在冷却期内不得被委派为整个集团审计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因为该项目合伙人曾经参与过影响集团审计业务的重大判断。

(五)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提供协助的人员(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

20.在某些情况下,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需要某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或团队提供协助。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人员或团队所具备的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可能有助于项目质量复


核人员深入理解客户所从事的某项交易,从而能够帮助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评价项目组针对该项交易作出的重大判断。

21.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应对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提供协助的人员在客观性方面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时,可以考虑参考本指南第 14 段。

22.如果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提供协助的人员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与该人员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等方式, 对其职责(包括与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有关的职责)加以规定。

23.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以规定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下列职责:

1)考虑提供协助的人员是否理解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发出的指令,以及是否按照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计划执行相关工作;

2)处理提供协助的人员提出的各种事项,考虑这些事项的重要程度并适当调整之前的计划。

(六)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

24.会计师事务所在考虑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否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时,可以考虑下列方面:

1)项目具体情况发生的变化是否导致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或客观性;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承担的其他职责发生的变化是否导致其不再具备充足的时间以执行项目质量复核;


3)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就其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发出的通知。

25.针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就如何确定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替代人选作出规定。这些政策和程序也可以规定替代人选的职责,即按照本准则有关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规定实施复核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还可以进一步就在这种情形下是否需要进行相关咨询作出规定。

二、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一)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责任(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项目合伙人对于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项目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2)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并告知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有责任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

3)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包括在项目质量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

4)只有完成项目质量复核,才签署审计报告。

(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与项目组之间的讨论(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7.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整个项目过程中经常进行沟通


有助于提高项目质量复核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然而,上述沟通可能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取决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与项目组就某一重大判断进行沟通的时间安排和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规定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或项目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措施,以避免出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代替项目组作出决策或被认为代替项目组作出决策的情况。例如,在这种情况下,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本所与咨询有关的政策和程序, 就这些重大判断向其他相关人员咨询。

(三)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实施的程序(参见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28.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以明确规定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所实施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也可以强调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实施复核时运用职业判断的重要性。

29.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实施程序的时间安排可能取决于客户或项 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包括需要复核的事项的性质。项目质量复核人 员在项目的各个阶段(如计划阶段、执行阶段和报告阶段)及时复核 业务工作底稿,可以使相关问题能够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的解决。例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以在计划阶段完成时,针对 项目的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实施复核程序。及时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也 可以强化项目组在计划和执行项目的过程中对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 的运用。

30.对具体项目来说,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所实施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可能取决于下列方面:


1)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其理由。例如,针对新兴行业的实体或交易较为复杂的实体,质量风险可能较高。

2)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实施监控和整改程序识别出的缺陷和为 应对这些缺陷而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相关指引, 上述事项可能提示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需要实施更为详细复核程序 的领域。

3)项目的复杂程度。

4)客户的性质和规模,包括客户是否属于上市实体。

(5)与项目有关的发现。例如,监管机构以前实施检查的结果, 或者项目组工作质量引发的其他关注。

6)会计师事务所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7)在鉴证业务中,项目组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

8)项目组成员是否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规定在项目组成员不配合的情况下,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例如,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适当人员,以采取适当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3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实施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可能需要根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遇到的情况进行调整。

对集团审计的特殊考虑


32.对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需要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作出额外考虑,具体取决于集团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承担总体责任。为了承担这一责任,对于规模较大且较复杂的集团审计项目,集团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需要与集团项目组以外其他项目组的关键成员(例如,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程序的关键成员)讨论重大事项和重要判断。在上述情况下,该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需要由相关人员提供协助。在此情况下,本指南第

【审计】相关法规
【注师】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