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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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向管理层获取 书面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
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 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
第三条 审计证据是
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 意见而使用的信息。书面声明是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 取的必要信息,也是审计证据。
第四条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 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管理层已提供可 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
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 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
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 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管理层时,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 理层(如适用)。管理层负责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 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第三章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向管理层获取其认为自身已履行编制财务报表和向注册会 计师提供完整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
(二)如果
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或其他审计准则有要求,通过 书面声明支持与财务报表或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或管理层不提供注册会计 师要求的书面声明的情况。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提供书面声明的管理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
第二节针对管理层责任的书面声明
第九条 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 书面声明,确认其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履行了按照适用的财务报 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的责任。
第十条 针对提供的信息和交易的完整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 管理层就下列事项提供书面声明:
(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已向
注册会计师提供所有相关信 息,并允许
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相关信息以及被审计单位 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中对管理层责任的描述方式,在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书面声 明中对管理层责任进行描述。
第三节其他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 除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要求的书面声明外,如果注 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获取一项或多项其他书面声明,以支持与财务报表或者一项或多项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这些书面声明。
第四节书面声明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第十三条 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 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 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
第五节书面声明的形式
第十四条 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
注册会计师。如果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层就其责任作出书面公开陈述,并且
注册会计师认 为这些陈述提供了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声明,则 这些陈述所涵盖的相关事项不必包括在声明书中。
第六节对书面声明可靠性的疑虑以及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书面声明
第十五条 如果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 尽责存在疑虑,或者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存在疑 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这些疑虑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 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如果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设法解决这些问题。如果问题仍未解决,注册会计 师应当重新考虑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尽责 的评估,或者重新考虑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的评 估,并确定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不一致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 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书面声明不可靠,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所提及的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 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如果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一项或多项书面声明,注册 会计师应当:
(一)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二)重新评价管理层的诚信,并评价该事项对书面或口头声明 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提及的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的规定,确定该事项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 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一)
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诚信产生重大疑虑,以至于认为其 按照本准则 按照本准则 第九 条和第十 条的 要求作出的书面声明不可靠;
(二)管理层 不提供本准则 提供本准则 第九 条和第十 条要求的书面声明。
附录:其他审计准则对书面声明的具体要求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 面声明,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六条;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五条;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十二条;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 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七条;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第二十七 条;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十五 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第十二 条;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二条;
10.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第十四条(三)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书面声明》应用指南
(2019 年 3 月 29 日修订)
一、将书面声明作为审计证据(参见本准则第三条)
1.书面声明是审计证据的重要来源。如果管理层修改书面声明 的内容或不提供
注册会计师要求的书面声明,可能使
注册会计师警觉 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 声明而非口头声明,可以促使管理层更加认真地考虑声明所涉及的事 项,从而提高声明的质量。
二、提供书面声明的管理层(参见本准则第八条)
2.
注册会计师可能要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人员提供书面声明。 这些人员可能有所不同,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然而,管理层通常是责任的承担者。因此,
注册会计师可 能要求被审计单位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不使用此类头衔但处 于类似职位的其他人员提供书面声明。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员(如 治理层)也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承担责任。
3.由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以及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 行负有管理责任,因此,可以预期管理层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在编制 和列报财务报表时遵循的流程,以及书面声明所针对的财务报表认 定。
4.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可能决定询问参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 表及其相关认定的其他人员,包括对书面声明所涉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包括:
(1)负责对会计计量进行精算的精算师;
(2)负责环境负债计量并具备相应专门知识的内部工程人员;
(3)为诉讼索赔计提准备提供必要信息的内部法律顾问。
5.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可能在书面声明中使用限定性语言, 以表明该声明是根据其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出的。如果
注册会计师确信 声明是由承担适当责任并了解声明所涉及事项的人员作出的,则注册 会计师可以接受对这些限定性语言的使用。
6.为强调管理层作出有依据的声明的必要性,
注册会计师可能 要求管理层在书面声明中确认,为作出所要求的书面声明,管理层已 进行了适当的询问。这种询问通常不需要超出被审计单位已建立的正 式的内部程序。
三、针对管理层责任的书面声明(参见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
7.如果未从管理层获取其确认已履行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提 及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有关管理层已履行这些责 任的其他审计证据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仅凭其他审计证据不能判 断管理层是否在认可并理解其责任的基础上,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并 向
注册会计师提供了相关信息。例如,如果未向管理层询问其是否提 供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要求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也没有获得管理 层的确认,
注册会计师就不能认为管理层已提供了这些信息。
8.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要求的书面声明,基于管理层认可 并理解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提及的管理层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要求 管理层通过声明确认其已履行这些责任。
注册会计师可能还要求管理 层在书面声明中再次确认其对自身责任的认可与理解。当存在下列情况时,这种确认尤为适当:
(1)代表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人员不再承担相 关责任;
(2)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是在以前年度签订的;
(3)有迹象表明管理层误解了其责任;
(4)情况的改变需要管理层再次确认其责任。 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求相一致,再次确认管理层对自身责任的认可 与理解,并不限于管理层已知的全部事项。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9.对公共部门实体财务报表审计的要求,可能比对其他实体审 计的要求更为广泛。因此,执行公共部门实体财务报表审计时,执行 审计工作的前提可能需要额外的书面声明。这些额外的书面声明可能 确认交易和事项已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要求进行了处理。
四、其他书面声明(参见本准则第十二条)
(一)关于财务报表的额外书面声明
10.除本准则第九条要求的书面声明外,
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 必要获取有关财务报表的其他书面声明。这些书面声明可能是对本准 则第九条要求的书面声明的补充,但不构成其组成部分。这些书面声 明可能包括针对下列事项作出的声明:
(1)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适当;
(2)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下列事项(如相关) 进行了确认、计量或列报:
①可能影响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或分类的计划或意图;
②负债(包括实际负债和或有负债);
③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资产的留置权或其他物权,用于担保 的抵押资产;
④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法律法规及合同(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及合 同的行为)。
(二)与向
注册会计师提供信息有关的额外书面声明
11.除本准则第十条要求的书面声明外,
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 必要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其已将注意到的所有内部控制缺 陷向
注册会计师通报。
(三)关于特定认定的书面声明
12.在获取有关管理层的判断和意图的证据时,或在对判断和意 图进行评价时,
注册会计师可能考虑下列一项或多项事项:
(1)被审计单位以前对声明的意图的实际实施情况;
(2)被审计单位选取特定措施的理由;
(3)被审计单位实施特定措施的能力;
(4)是否存在审计过程中已获取的、可能与管理层判断或意图 不一致的任何其他信息。
13.此外,
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要求管理层提供有关财务 报表特定认定的书面声明,尤其是支持
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的判断或 意图或者完整性认定从其他审计证据中获取的了解。例如,如果管理 层的意图对投资的计价基础非常重要,但若不能从管理层获取有关该 项投资意图的书面声明,
注册会计师就不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尽管这些书面声明能够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能 为财务报表特定认定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有关临界值的沟通(参见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累积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除 非错报明显微小。
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临界值,高于临界值的错报不 能被视作是明显微小的错报。为了获取所要求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 师可能认为需要向管理层通报临界值。
六、书面声明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15.由于书面声明是必要的审计证据,在管理层签署书面声明前,
注册会计师不能发表审计意见,也不能签署审计报告。而且,由于注 册会计师关注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可能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相 应调整或披露的事项,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 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其之后。
16.在某些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有关财务报表 特定认定的书面声明可能是适当的。此时,可能有必要要求管理层更 新书面声明。
17.管理层有时需要再次确认以前期间作出的书面声明是否依然 适当,因此,书面声明需要涵盖审计报告中提及的所有期间。注册会 计师和管理层可能认可某种形式的书面声明,以更新以前期间所作的 书面声明。更新后的书面声明需要表明,以前期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