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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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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传的为2017年的应用指南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22〕36号)规定,本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修改后文本请参阅《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22〕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方面审计实务的新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审计准则),现予批准印发,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10]21号)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16〕24号)中,相应的18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

  2019年2月20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对期初余 额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当财务报表包括比较财务信息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的规定 同样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 对首次审计业务开始前的活动提出补充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 首次审计业务,是指在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上 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承接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 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上期采用的 会计政策的结果。期初余额也包括期初存在的需要披露的事项,如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

第五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计师。

第三章目标

第六条 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的 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一)期初余额是否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二)期初余额反映的恰当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 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 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适当的列报。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审计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最近期间的财务报表和前任注册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获取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信息,包括 披露。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采取下列措施,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包含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一)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 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二)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

(三)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包括:
(一)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 计工作底稿,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 计证据;
(三)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 证据。
第九条 如果获取的审计证据表明期初余额存在可能对本期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合具体情况的 追加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如果认为本期财务报表中存在这类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就这类错报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期初余额反映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以 及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 会计处理和适当的列报。

第十一条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在评估本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评价导致对 上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影响。

第二节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如果不能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三条 如果认为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的错报,且错报的影响未能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或适当的列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 否定意见。
第十四条 如果认为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与期初余额 相关的会计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或者会计政策的变更未 能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或适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五条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并且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

关和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的规定, 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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