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41 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0]21号


USHUI.NET®提示:本文是根据PDF文档转化的word文档,可能会存在部分文本不准确,请参阅附件PDF文档或协会官网文件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22〕36号)规定,本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修改后文本请参阅《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22〕36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41 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服 务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涉 及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 制),以足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设计和实施 进一步审计程序,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这些准则的进一步 扩展。
第三条 许多被审计单位将部分业务外包给服务机构,这些服务 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很广,从按照被审计单位的指令执行特定任务, 到整体替代被审计单位部分业务单元或职能。服务机构提供的很多服 务构成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这些服务 都与审计相关。
第四条 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对服务的控制,构成被审计 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业务流程)的一部分,则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服务机构的多
数控制可能与财务报告相关,也可能有其他控制(如与资产保护相关 的控制)与审计相关。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影响到下列任何一项, 则该服务被视为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 关业务流程)的一部分:
(一)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过程中,对财务报表重大的各类交易;
(二)在信息技术和人工系统中,被审计单位的交易生成、记录、 处理、必要的更正、结转至总账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程序;
(三)用以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包括纠正不正确的信息以 及信息如何结转至总账)被审计单位交易的会计记录(电子或人工形 式)、支持性信息和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
(四)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如何获取除交易以外的对财务报表 重大的事项和情况;
(五)用于编制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括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 和披露)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与会计分录相关的控制,这些分录包括用以记录非经常性 的、异常的交易或调整的非标准会计分录。
第五条 对于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性 质和范围,取决于服务的性质、服务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以及与审 计的相关性。
第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某一金融机构开设账户,该金融机构 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按照被审计单位的特别授权在该账户下处理交易
( 如银行对支票账户交易的处理或证券经纪机构对证券交易的处 理),则本准则不适用。
如果被审计单位拥有其他实体(如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合资公司)的所有权经济利益,并且这些实体对所有权经济利益进行会计 核算和向所有者报告,本准则不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因拥有这些实体 所有权经济利益而产生的交易的审计。

第二章定义

第七条 服务机构,是指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并且其服务构 成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组成部分的第三方机构(或 第三方机构的分部)。
第八条 使用服务机构的被审计单位,在本准则中简称被审计单 位,是指使用服务机构且正在接受财务报表审计的实体。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在本准则中简称注册会计师, 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是指接受服务机构委托,对服务 机构的控制出具鉴证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针对服务机构对控制的描述和设计出具的报告(本准 则中称为第一类报告),内容包括:
(一)由服务机构管理层对服务机构系统、控制目标以及在特定 日期已得到设计和执行的相关控制作出的描述;
(二)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 保证),包括针对服务机构对系统、控制目标和相关控制的描述,以 及控制的设计对实现特定控制目标的适当性发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针对服务机构对控制的描述、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出具的报告(本准则中称为第二类报告),内容包括:
(一)由服务机构管理层作出的描述,涉及服务机构系统、控制 目标和相关控制、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以及在 某些情况下控制在特定期间运行的有效性;
(二)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 保证),包括:针对服务机构对系统、控制目标和相关控制的描述, 控制的设计对实现特定控制目标的适当性,以及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发 表的意见;针对控制测试及其结果作出的描述。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的系统,是指为了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机 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所涵盖的服务而由服务机构设计、执行和维护的 政策和程序。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互补性控制,是指服务机构在设计服务 时假定将由被审计单位实施的控制。如果这些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是 必要的,则应当在服务机构系统描述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分包服务机构,是指服务机构为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 务而使用的另一个服务机构,其提供的服务是服务机构应提供服务的 一部分,且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目标

第十六条 当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注册会计 师的目标是:
(一)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重要性,及其对与审计 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以足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针对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十七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 计单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在经营中如何利用服务机 构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以及该服务对被审计单位的 重要性,包括由此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
(二)由服务机构处理的交易、受服务机构影响的账户或财务报 告过程的性质和重要性;
(三)服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活动的相互影响程度;
(四)被审计单位与服务机构关系的性质,包括服务机构与被审 计单位就提供服务订立的相关合同条款。
第十八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与 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与服务 机构提供服务相关的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这些控制包括应用于服 务机构所处理的交易的控制。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
【审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