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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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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在财 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 范了注册会计师了解内部控制以及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的责任,本准 则不对注册会计师在这方面的责任提出额外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进 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审计相关事项的责任。
第三条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 师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了解 内部控制的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无论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还是在审计工作的其他阶段,注册会计 师都有可能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本准则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哪些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内部控制事项。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内部控制存在的 缺陷:
(一)某项控制的设计、执行或运行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财务报表错报;
(二)缺少用以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的必要控 制。
第六条 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 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治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的一个缺陷或多个 缺陷的组合。

第三章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注册 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 治理层和管理层各自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要求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确定是否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
第九条 如果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执行 的审计工作,确定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 部控制缺陷。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过 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下 列内部控制缺陷:
(一)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 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管理层通报;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尚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 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 其他缺陷。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事项应当采取书面方式通报。
第十二条 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的书面沟通文件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对缺陷的描述以及对其潜在影响的解释;
(二)使治理层和管理层能够了解沟通背景的充分信息。 在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说明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审计工作包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其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 见(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应当删除 “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三)报告的事项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认 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向治理层报告的缺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准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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