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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9〕5号

USHUI.NET®提示:本文是根据PDF文档转化的word文档,可能会存在部分文本不准确,请参阅附件PDF文档或协会官网文件为准。

本文将准则和对应的协会指南合并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22〕36号)规定,本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修改后文本请参阅《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22〕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方面审计实务的新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审计准则),现予批准印发,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16〕24号中,相应的18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
  2019年2月20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 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 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 为。

第四条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 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 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尽管注册会计师可能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极少数情 况下识别出发生的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负有主 要责任。

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 重要的。对舞弊进行防范可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进行遏制, 即发现和惩罚舞弊行为,能够警示被审计单位人员不要实施舞弊。对 舞弊的防范和遏制需要管理层营造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且 这一文化能够在治理层的有效监督下得到强化。

治理层的监督包括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对财务报告过 程施加其他不当影响的可能性,例如,管理层为了影响分析师对被审 计单位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看法而操纵利润。

第六条 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有 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 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 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七条 在舞弊导致错报的情况下,固有限制的潜在影响尤其重 大。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划和蓄意实施以进行 隐瞒(如伪造证明或故意漏记交易),或者故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 假陈述。如果涉及串通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更加难以发现蓄意隐瞒 的企图。串通舞弊可能导致原本虚假的审计证据被注册会计师误认为 具有说服力。

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取决于舞弊者实施舞弊的技巧、舞弊者操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和范围、舞弊者操纵的每笔金额的大小、舞弊 者在被审计单位的职位级别、串通舞弊的程度等因素。

即使可以识别出实施舞弊的潜在机会,但对于诸如会计估计等判 断领域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也难以确定这类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 导致的。

第八条 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员工 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管理层往往可以利用 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操纵会计记录,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或凌驾 于为防止其他员工实施类似舞弊而建立的控制之上。

第九条 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 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对 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本准则的规定旨在帮 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用以发 现这类错报的审计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额外责任。这些责任可 能与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不同,或超出了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的 规定,例如:

(一)应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要求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专门进行沟通,评价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作应 对的适当性,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二)向其他注册会计师(例如,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沟通 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要求。

对额外责任的履行,可能提供与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和其他审 计准则执行工作相关的进一步信息(如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相关的 信息)。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条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 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第十一条 舞弊风险因素,是指表明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或 者为实施舞弊提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 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职业怀疑

第十三条   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而不应受到以前对管理层、治理层正直和诚信形成的判 断的影响。

第十四条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会计师可以将文件和记录 作为真品。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文件 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询问作出的答复相互之间不 一致或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种不一致加以调查。

第二节     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项目组 成员之间应当进行讨论,并由项目合伙人确定将哪些事项向未参与讨 论的项目组成员通报。

项目组内部讨论的重点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易于发生由于舞弊导 致的重大错报的方式和领域,包括舞弊可能如何发生。

在讨论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不应假定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和诚 信的。

第三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实施风 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 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以获取用以 识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的评估,包括评估的性质、范围和频率等;

(二)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包括管理层识别出 的或注意到的特定舞弊风险,或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各类交易、账户 余额或披露;

(三)管理层就其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向治理层的通 报;

(四)管理层就其经营理念和道德观念向员工的通报。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 他人员(如适用),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 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 内部审计人员,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 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并获取这些人员对舞弊风险的看法。

第二十一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 计师应当了解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以及为降低舞弊风险而建立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 计师应当询问治理层,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 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治理层对这些询问的答复,还可在一定 程度上作为管理层答复的佐证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 异常或偏离预期的关系(包括与收入账户有关的关系),是否表明存 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获取的其他信息是否表明存 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通过其他风险评估程序和相 关活动获取的信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并不必然表明发生了舞弊,但在舞弊发生时通 常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因此,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 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注册 会计师应当在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的认定层次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 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 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注册 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 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如果此前未了解与此类风险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相关控制,包括了解控制活动。

第五节     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九条   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 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 措施。

第三十条 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 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 目组成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 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和复杂 交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 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

(三)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 序的不可预见性。


第三十一条   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设 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能 够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例如,针对由 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函证 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处于实施舞弊的独特地位,其原因是管理层 有能力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操纵会计记录并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而这 些控制却看似有效运行。

尽管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水平因被审计单位而异,但所 有被审计单位都存在这种风险。

由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行为发生方式不可预见,这种风险 属于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也是一种特别风险。

第三十三条 无论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评估结果 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用以:

(一)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 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

(二)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 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 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 得异常的重大交易,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 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 占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 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向参与财务报告过程的人员询问与处理会计分录和其他调 整相关的不恰当或异常的活动;

(二)选择在报告期末作出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三)考虑是否有必要测试整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 整。

第三十五条 在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时,注册会计师应 当:

(一)评价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反映 出管理层的某种偏向(即使判断和决策单独看起来是合理的),从而 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存在偏向,注册会 计师应当从整体上重新评价会计估计;

(二)追溯复核与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 管理层判断和假设。

第三十六条 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实施的程 序无法涵盖特定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其他风险时,注册会计师 还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应对识别出的管理层凌 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第六节    评价审计证据

第三十七条    在就财务报表与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是否一致形成总体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此前尚未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 险。

第三十八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 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 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 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并有理由认为该项错报是或 可能是由于舞弊导致的,且涉及管理层,特别是涉及较高层级的管理 层,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由于舞弊 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 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在重新考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 考虑相关的情形是否表明可能存在涉及员工、管理层或第三方的串通 舞弊。

第四十条 如果确认财务报表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或 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 当评价这两种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七节    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第四十一条 如果由于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出现错报,致使注册 会计师遇到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异常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需 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解除业务约 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 措施:

(一)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 理由;

(二)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 人或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第八节    书面声明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 适用)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认可其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以防止 和发现舞弊的责任;

(二)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管理层对由于舞弊 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已知的涉及管理 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 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从现任和前任员工、分析师、监管机构等方面获知的、影响财务报表的舞弊指控或舞弊嫌疑。

第九节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

第四十四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获取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此 类事项,以便管理层告知对防止和发现舞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 员。

第四十五条 如果确定或怀疑舞弊涉及下列人员,注册会计师应 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此类事项,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 单位:

(一)管理层;

(二)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

(三)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 如果怀疑舞弊涉及管理层,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这一怀疑,并与其讨论为完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审计程 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还存在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涉 及舞弊的其他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 层沟通。

第十节     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舞弊
第四十七条   如果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否:

(一)要求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作出报告;

(二)规定了相关责任,基于该责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 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在具体情形下可能是适当的。

第十一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注册会计师应 当记录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 果。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项目组内部就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 行讨论所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识别和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 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十九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评估 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 计工作底稿:

(一)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采 取的总体应对措施;

(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三)审计程序与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 险之间的联系;

(四)实施审计程序(包括用于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 险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结果。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与管理层、治 理层、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 业务的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论 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应用指南



(2019 年 3 月 29 日修订)


一、舞弊的特征(参见本准则第四条)

1.舞弊,无论是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还是侵占资产,均涉及实施 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机会以及借口,例如:

(1)如果管理层为实现预期利润目标或财务结果(可能是不现 实的)而承受来自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压力,则可能存在编制虚 假财务报告的动机或压力,在未能实现财务目标可能对管理层产生严 重后果的情况下尤其如此。类似地,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也可能由于入 不敷出等原因而产生侵占资产的动机;

(2)如果被审计单位的人员可以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如处于 重要职位或知悉内部控制特定缺陷,则可能存在实施舞弊的机会;

(3)某些人员可能有能力为实施的舞弊行为寻找貌似合理的借 口。某些人员持有某种态度,或具有某种特点或道德观,使其故意实 施不诚实的行为。然而,即使是诚实的人,在对其施加足够压力的情 况下,也可能实施舞弊。

2.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涉及为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而作出的故意 错报(包括对财务报表金额或披露的遗漏)。这可能是由于管理层通 过操纵利润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业绩和盈利能力的 看法而造成的。此类利润操纵可能从一些小的行为,或对假设的不恰当调整和对管理层判断的不恰当改变开始。压力和动机可能使这些行为上升到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程度。由于承受迎合市场预期的压力或 追求以业绩为基础的个人报酬最大化,管理层可能故意通过编制存在 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而导致虚假财务报告。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 层可能有动机大幅降低利润以降低税负,或虚增利润以向银行融资。

3.管理层可能通过以下方式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1)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支持性文件进行操纵、 弄虚作假(包括伪造)或篡改;

(2)在财务报表中错误表达或故意漏记事项、交易或其他重要 信息;

(3)故意地错误使用与金额、分类或列报相关的会计原则。

4.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通常涉及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而这些 控制却看似有效运行。管理层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实施舞弊的手段主 要包括故意:

(1)作出虚假会计分录,特别是在临近会计期末时,从而操纵 经营成果或实现其他目的;

(2)不恰当地调整对账户余额作出估计时使用的假设和判断;

(3)在财务报表中漏记、提前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事项 和交易;

(4)遗漏、掩盖或歪曲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要求的披露或 为实现公允反映所需的披露;

(5)隐瞒可能影响财务报表金额的事实;

(6)构造复杂交易,以歪曲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

(7)篡改与重大和异常交易相关的记录和条款。

5.侵占资产包括盗窃被审计单位资产,通常的做法是员工盗窃金额相对较小且不重要的资产。侵占资产也可能涉及管理层,他们通 常更能够通过难以发现的手段掩饰或隐瞒侵占资产的行为。侵占资产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贪污收到的款项。例如,侵占收到的应收账款或将与已注 销账户相关的收款转移至个人银行账户;

(2)盗窃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例如,盗窃存货以自用或出售、 盗窃废料以再销售、通过向被审计单位竞争者泄露技术资料与其串通 以获取回报;

(3)使被审计单位对未收到的商品或未接受的劳务付款。例如, 向虚构的供应商支付款项、供应商向采购人员提供回扣以作为其提高 采购价格的回报、向虚构的员工支付工资;

(4)将被审计单位资产挪为私用。例如,将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作为个人或关联方贷款的抵押。

侵占资产通常伴随着虚假或误导性的记录或文件,其目的是隐瞒 资产丢失或未经适当授权而被抵押的事实。

二、防止和发现舞弊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参见本准则第九条)

5a.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额外 的程序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6.从事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可 能取决于适用于公共部门实体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要求,或由授权 审计的文件单独进行规定。因此,从事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可能不限于考虑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还可能包括考虑舞弊风险。

三、职业怀疑(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7.保持职业怀疑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获取的信息和审计证据是否 表明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始终保持警惕,包括考虑 拟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信息的生成和维护相关的 控制(如相关)。由于舞弊的特征,注册会计师在考虑由于舞弊导致 的重大错报风险时,保持职业怀疑尤为重要。

8.尽管不能期望注册会计师不受以前对管理层、治理层正直和 诚信情况形成的判断的影响,但由于具体情况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注 册会计师在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保持职业怀疑尤为 重要。

9.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的真伪, 注册会计师没有接受文件真伪鉴定方面的培训,不应被期望成为鉴定 文件真伪的专家。然而,如果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可能是伪造 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 师需要作出进一步调查。可实施的进一步调查程序包括:

(1)直接向第三方函证;

(2)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的真伪。

四、项目组内部的讨论(参见本准则第十六条)

10.项目组就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 的讨论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具有较多经验的项目组成员有机会与其他成员分享关于财 务报表易于发生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方式和领域的见解;

(2)针对财务报表易于发生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方式和领域考虑适当的应对措施,并确定分派哪些项目组成员实施特定的审 计程序;

(3)确定如何在项目组成员中共享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以及 如何处理可能引起注册会计师注意的舞弊指控。

11.项目组内部讨论的内容可能包括:

(1)项目组成员认为财务报表(包括单一报表及披露)易于发 生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方式和领域、管理层可能编制和隐瞒虚 假财务报告的方式、以及侵占资产的方式等;

(2)可能表明管理层操纵利润的迹象,以及管理层可能采取的 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利润操纵手段;

(3)管理层企图通过晦涩难懂的披露使披露事项无法得到正确 理解的风险(例如,包含太多不重要的信息或使用不明晰或模糊的语 言);

(4)已知悉的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外部和内部因素,这些 因素可能产生动机或压力使管理层或其他人员实施舞弊、可能提供实 施舞弊的机会、可能表明存在为舞弊行为寻找借口的文化或环境;

(5)对接触现金或其他易被侵占资产的员工,管理层对其实施 监督的情况;

(6)注意到的管理层或员工在行为或生活方式上出现的异常或 无法解释的变化;

(7)强调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对由于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保持适当关注的重要性;

(8)遇到的哪些情形可能表明存在舞弊;

(9)如何在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中增加不可预见性;

(10)为应对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选 择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特定类型的审计程序是否比其他审计程序更 为有效;

(11)注册会计师注意到的舞弊指控;

(12)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五、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一)询问管理层

管理层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参见本准则第十 八条第(一)项)

12.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的编制承担责任。因此,注册 会计师向管理层询问其对舞弊风险及旨在防止和发现舞弊的控制的 自我评估是恰当的。管理层对上述风险和控制所作评估的性质、范围 和频率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不同。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 可能每年进行详细的评估,或将评估作为持续监督的一部分。而在其 他一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评估可能并不十分正式或频繁。管理层 评估的性质、范围和频率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控制环境的了解 相关。例如,管理层没有对舞弊风险作出评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意 味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缺乏重视。

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

13.在某些被审计单位,尤其是小型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评估的 重点可能是员工舞弊或侵占资产的风险。

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参见本准则第十八条第(二)项)

14.在拥有多处经营地点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识别和应对过 程可能包括对各经营地点或业务分部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层可能 已经识别出可能存在较高舞弊风险的经营地点或业务分部。

(二)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参见本准则第 十九条)

15.注册会计师通过询问管理层可以获取有关员工舞弊导致的财 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有用信息。然而,这种询问难以获取有关管理 层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有用信息。询问被审计单位内 部的其他人员可以为这些人员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向注册会计师传 递一些信息,而这些信息是他们本没有机会与其他人沟通的。

16.注册会计师可以就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舞弊,直接询问被审 计单位内部管理层以外的下列其他人员:

(1)不直接参与财务报告过程的业务人员;

(2)拥有不同级别权限的人员;

(3)参与生成、处理或记录复杂或异常交易的人员及对其进行 监督的人员;

(4)内部法律顾问;

(5)负责道德事务的主管人员或承担类似职责的人员;

(6)负责处理舞弊指控的人员。

17.管理层通常最有条件实施舞弊。因此,在保持职业怀疑评价 管理层对询问作出的答复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通过其他信 息印证管理层的答复。

(三)询问内部审计人员(参见本准则第二十条)


1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11 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及其应用指南对审计设有 内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在针对舞弊执行上 述审计准则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询问内部审计的特定活动,例 如:

(1)内部审计在本期实施的旨在发现舞弊的程序(如有);

(2)管理层是否对实施内部审计程序的结果采取了令人满意的 应对措施。

(四)了解治理层实施的监督(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一条)

19.治理层负责监督被审计单位为监控风险、财务控制和对法律 法规的遵守而建立的系统。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公司治理实务较为健 全,治理层在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舞弊风险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的评估中 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由于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可能因被审计单位和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不同,注册会计师了解治理层和管理层各自 的责任是很重要的,这样才能了解适当人员所实施的监督。

20.了解治理层实施的监督,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 单位发生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与舞弊风险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 以及管理层的胜任能力和诚信程度。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 行了解,如参加讨论此类问题的会议、阅读上述会议的会议纪要或询 问治理层等。

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

21.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的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这 种情况可能存在于小型被审计单位中,即只有一名业主管理被审计单位,其他人员不具有治理职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独立于管理层的监督,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需采取措施。

(五)考虑其他信息(参见本准则第二十四条)

22.除运用分析程序获取的信息外,注册会计师获取的有关被审 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其他信息可能有助于识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 报风险。项目组成员间的讨论也可能提供有助于识别此类风险的信 息。此外,注册会计师在客户接受和保持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以及为 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服务所获取的经验(如中期财务信息审阅等业 务),都可能与识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相关。

(六)评价舞弊风险因素(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五条)

23.舞弊通常都很隐蔽,因而发现舞弊非常困难。然而,注册会 计师可能识别出表明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或者为实施舞弊提供机 会的事项或情况(舞弊风险因素),例如:

(1)为满足第三方的预期以获得额外的权益性融资,可能产生 实施舞弊的压力;

(2)如果达到不切实际的利润目标可以获得大额奖金,可能产 生实施舞弊的动机;

(3)无效的控制环境可能产生实施舞弊的机会。

24.舞弊风险因素不能简单地按重要性排序。舞弊风险因素的重 要性差别很大。有的舞弊风险因素虽然存在于被审计单位,但特定条 件没有表明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因此,确定舞弊风险因素是否存在以 及是否在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予以考虑,需 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

25.本指南附录 1 列示了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和侵占资产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根据舞弊存在时通常伴随着的三种情况,这些风险因素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

(2)实施舞弊的机会;

(3)为舞弊行为寻找借口的能力。 为舞弊行为寻找借口的风险因素,可能不容易被注册会计师发现。然而,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这些信息的存在。虽然本指南附录1 列示了多种注册会计师可能遇到的舞弊风险因素,但这些仅仅是举 例,还可能存在其他风险因素。

26.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所有权特征对考虑相关舞弊 风险因素具有重大影响。对大型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一些用以约束 管理层不当行为的因素,例如:

(1)治理层的有效监督;

(2)有效的内部审计;

(3)存在书面的行为守则,且该守则能够得到执行。 此外,将业务分部层面考虑的舞弊风险因素与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考虑的舞弊风险因素相比较,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

27.对小型被审计单位,上述部分或全部考虑因素可能并不适用, 或相关性较小。例如,小型被审计单位可能没有书面的行为守则,但 可能通过口头交流或管理者示范作用建立一种重视诚信和道德行为 的文化氛围。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由一人掌控,但这本身并不意 味着管理者未能展示和传达对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过程的恰当态度。 在某些被审计单位,对于管理者授权的要求可以弥补内部控制其他方面的缺陷并能降低员工舞弊的风险。然而,由于个人掌控的管理层可能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机会,因而可能构成内部控制的潜在 缺陷。

六、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舞弊风险(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七条)

28.与收入确认相关的由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重大错报通 常源于高估收入,如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虚假收入。该风险也可能源 于低估收入,如不恰当地将本期收入转移到以后期间。

29.某些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舞弊风险可能高于其 他被审计单位。例如,如果上市实体依据收入的逐年增长或利润来衡 量业绩,管理层可能有压力或动机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编制虚假财 务报告。类似地,如果被审计单位的现金销售占收入的比例很大,收 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可能较大。

30.当被审计单位仅存在一种简单的收入交易(如单一租赁资产 的租赁收入)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存在由于舞 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了解相关控制(参见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31.管理层可能会对选择执行的控制的性质和范围以及选择承担 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作出判断。在确定为防止和发现舞弊而执行的控 制时,管理层需要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管理层在考虑时可能认为,执行和维护与旨在降低由于舞弊导致的重 大错报风险相关的某一特定控制,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32.注册会计师了解管理层为防止和发现舞弊而设计、执行和维护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在了解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获知一些情况,

如管理层有意识地选择接受缺乏职责分工导致的风险。通过这种了解 所获取的信息可能有助于识别舞弊风险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影响注册 会计师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七、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总体应对措施(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

33.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 施时,注册会计师通常更需要在整体审计工作中保持职业怀疑,包括:

(1)在选择拟检查的支持重大交易的文件的性质和范围时,增 强敏感性;

(2)增强对管理层有关重大事项的解释或声明进行印证的必要 性的认识。

除计划特定审计程序外,确定总体应对措施还包括考虑一些更为 普遍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本准则第三十条列示的事项,以下将对此 进行讨论。

(二)人员的分派和督导(参见本准则第三十条第(一)项)

34.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应对识别出的由于舞弊导致的 重大错报风险,例如,向项目组额外分派具备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人员(如法律专家和信息技术专家)或分派更有经验的人员。

35.督导的程度需要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 报风险的评估以及执行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胜任能力。

(三)在选择审计程序时增加不可预见性(参见本准则第三十条 第(三)项)

36.由于熟悉常规审计程序的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可能更能够隐瞒虚假财务报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选择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不可预见性是非常重要的。增加不可预见性可 以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对通常由于其重要性或风险程度较低而不会作出测试的账 户余额和认定实施实质性程序;

(2)调整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安排,使之有别于预期的时间安 排;

(3)运用不同的抽样方法;

(4)在不同的经营地点或未预先通知的经营地点实施审计程序。

(四)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 审计程序(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一条)

37.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 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可能包括通过以下方式改变审计程序的性质、时 间安排和范围:

(1)改变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以获取更可靠和更相关的审 计证据或获取额外的佐证信息。这可能影响拟实施审计程序的类型及 其组合。例如:

①对特定资产进行实地观察或检查变得更重要,或选择使用计算 机辅助审计技术以收集更多的有关在重要账户或电子交易文档中包 含数据的证据。

②设计程序以获取额外的佐证信息。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 管理层处于利润预期的压力之下,可能存在虚增收入的相关风险,其 虚增收入的方式可能是签署包含影响收入确认条款的销售协议,或在 发货前提前开具销售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设计询证函,函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欠款余额,还包括销售协议的细节,如交易日期、退货权、交货条款等。此外,通过向被审计单位的非财务人员 询问销售协议和交货条款的变化,以对函证获取的信息进行补充,也 可能是有效的。

(2)调整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时间安排。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在 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能够更好地应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 大错报风险。考虑到评估的由于故意错报或利润操纵导致的风险,注 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将期中实施审计程序得出的审计结论延伸至期末 是无效的。相反,由于故意错报(如错报涉及不恰当的收入确认)可 能在期中已经发生,注册会计师可能选择对较早期间发生的交易或整 个报告期内的交易实施实质性程序。

(3)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反映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 险的评估结果。例如,扩大样本规模或在更详细的层次上实施分析程 序可能是适当的。同时,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 对电子交易和会计文档实施更广泛的测试。该技术可用于从关键电子 文档中选择交易作为测试样本,对具有特定特征的交易进行分类,或 对总体进行测试而不是进行抽样测试。

38.如果识别出影响存货数量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存货记录,可能有助于其识别出在盘点 过程中或结束后需要特别注意的存货存放地点或存货项目。注册会计 师检查存货记录后可能决定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特定存放地点 的存货实施监盘,或在同一天对所有存放地点的存货实施监盘。

39.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影响多个账户和认定的由于舞弊导致 的重大错报风险。这些账户和认定可能包括资产估值、与特定交易相关的估计(如并购、重组或处置某个业务分部)及其他重大预计负债(如养老金及其他离职后福利,或环境补救负债)。该风险也可能与 日常估计所依据的假设的重大变化相关。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的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可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评价管理层作出这些估计 及其所依据的判断和假设的合理性。对以前期间类似的管理层判断和 假设进行追溯复核,也可能有助于评价支持管理层估计的判断和假设 的合理性。

40.本指南附录 2 列示了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 险的审计程序(包括如何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该附录列示 了针对评估的由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包括由于收入确认导致的虚假 财务报告)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实施的程序

会计分录及其他调整(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 十四条)

41.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通常涉及通过作出不恰当 或未经授权的会计分录对财务报告过程进行操纵。这种操纵行为可能 在整个期间或在期末发生,或由管理层对财务报表金额作出调整,而 该调整未在会计分录中反映,如合并调整和重分类调整。

42.注册会计师对不适当地凌驾于会计分录控制之上的重大错报 风险进行考虑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自动化流程和控制可以降低 由于疏忽造成错误的风险,但不能消除人们不恰当地凌驾于这些自动 化流程之上的风险(如通过改变自动过入总账或财务报告系统的金 额)。此外,当信息技术用于自动传递信息时,在信息系统中可能留 下很少或不会留下明显的此类人工干预的证据。


43.在识别和选择拟测试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并针对已选择项目的支持性文件确定适当的测试方法时,可以考虑的相关因素包 括:

(1)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注册会计师识别 出的舞弊风险因素和在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过程中获 取的其他信息,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识别需要测试的特定类别的会 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2)对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已实施的控制。在注册会计师已经 测试了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的前提下,针对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的 编制和过账所实施的有效控制,可以缩小所需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范 围;

(3)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过程以及所能获取的证据的性质。 在很多被审计单位中,交易的日常处理同时涉及人工和自动化的步骤 和程序。类似地,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的处理过程也可能同时涉及人 工和自动化的程序和控制。当信息技术应用于财务报告过程时,会计 分录和其他调整可能仅以电子形式存在;

(4)虚假会计分录或其他调整的特征。不恰当的会计分录或其 他调整通常具有独特的识别特征。这类特征可能包括:

①分录记录到不相关、异常或很少使用的账户;

②分录由平时不负责作出会计分录的人员作出;

③分录在期末或结账过程中编制,且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解释或描 述;

④分录在编制财务报表之前或编制过程中编制且没有账户编号;

⑤分录金额为约整数或尾数一致;


(5)账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不恰当的会计分录或其他调整可能体现在以下账户中:

①包含复杂或性质异常的交易的账户;

②包含重大估计及期末调整的账户;

③过去易于发生错报的账户;

④未及时调节的账户,或含有尚未调节差异的账户;

⑤包含集团内部不同公司间交易的账户;

⑥其他虽不具备上述特征但与已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 报风险相关的账户。在审计拥有多个经营地点或组成部分的被审计单 位时,注册会计师需考虑从不同的地点选取会计分录进行测试;

(6)在常规业务流程之外处理的会计分录或其他调整。针对非 标准分录实施的控制的水平与针对为记录日常交易(如每月的销售、 采购及现金支出)所编制的分录实施的控制的水平可能不同。

44.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对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进行测试的性质、 时间安排和范围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然而,由于虚假会计分录和 其他调整通常在报告期末作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要求注 册会计师选择在报告期末作出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进行测试。此 外,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可能发生于整个会计期间,并 且舞弊者可能运用各种方式隐瞒舞弊行为,因此本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是否有必要测试整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分 录和其他调整。

会计估计(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五条)

45.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管理层需要作出影响重大会计估 计的一系列判断或假设,并对这些估计的合理性进行持续地监督。管理层通常通过故意作出不当会计估计来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例如,以相同的方式低估或高估所有准备,从而使利润在两个或多个会计期间 内得以平滑,或达到某预定的利润水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被审 计单位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看法,从而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

46.追溯复核与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管 理层判断和假设,其目的是判断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而不是 质疑以前年度依据当时可获得的信息而作出的职业判断。

4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 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也要求进行上述复核。将上述复 核作为风险评估程序来实施,其目的是获取有关管理层以前期间会计 估计流程的有效性的信息,有关前期会计估计(与本期会计估计相关) 的结果或对其作出的后续重新估计(如适用)的审计证据,以及可能 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事项(如估计的不确定性)的审计证据。在 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并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 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复核要求,对管理层所作的判断和假设进行复核,以 评价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由此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 报风险。

重大交易的商业理由(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48.以下迹象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超出其正常经营过程的重 大交易或虽然未超出其正常经营过程,但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从事 这些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 产的行为:

(1)交易的形式显得过于复杂(例如交易涉及集团内部多个实体,或涉及多个非关联的第三方);

(2)管理层未与治理层就此类交易的性质和会计处理进行过讨 论,且缺乏充分的记录;

(3)管理层更强调采用某种特定的会计处理的需要,而不是交 易的经济实质;

(4)对于涉及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包括特殊目的实体) 的交易,治理层未进行适当的审核与批准;

(5)交易涉及以往未识别出的关联方,或涉及在没有被审计单 位帮助的情况下不具备物质基础或财务能力完成交易的第三方。

八、评价审计证据(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4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要求注册会计师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 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这 种评价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作出的一种定性评价,可以使注册 会计师加深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了解,并判断是否有必 要实施追加的或其他不同的审计程序。本指南附录 3 列示了可能表明 存在舞弊的情形。

(一)在临近审计结束时为形成总体结论而实施的分析程序(参 见本准则第三十七条)

50.确定哪些特定趋势和关系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 错报风险,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涉及期末收入和利润的异常关系尤其 值得关注。这些趋势和关系可能包括:在报告期的最后几周内记录了 不寻常的大额收入或异常交易,或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趋 势不一致。


(二)考虑识别出的错报(参见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51.由于舞弊涉及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机会或借口,因此一 个舞弊事项不太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例如,在某个经营地点发生 了大量的错报,即使这些错报的累积影响并不重大,但仍可能表明存 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52.识别出的舞弊产生的影响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例 如,一项原本不重大的舞弊如果涉及较高层级的管理层,就可能成为 一项重大舞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怀疑管理层声明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以及会计记录和文件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可能质疑以前获取的审 计证据的可靠性。此外,还可能存在涉及员工、管理层或第三方的串 通舞弊。

5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及其应用指南对如何评价和处理错 报及错报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

九、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 条)

54.注册会计师可能遇到的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 疑的异常情形如下:

(1)被审计单位没有针对舞弊采取适当的、注册会计师根据具 体情况认为必要的措施,即使该舞弊对财务报表并不重大;

(2)注册会计师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考虑以及实 施审计测试的结果,表明存在重大且广泛的舞弊风险;

(3)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胜任能力或诚信产生重大疑虑。

55.由于可能出现的情形各不相同,因而难以确切地说明在何时 解除业务约定是适当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得出结论的因素包括管理层 或治理层成员参与舞弊可能产生的影响(可能会影响到管理层声明的 可靠性),以及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保持客户关系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

56.注册会计师需要在这些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 任,这些责任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某些国家或 地区,注册会计师可能有权利或有义务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作出声明或进行报告。考虑到具体情况的特殊性质 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决定是否解除业务约定并确定适当的措施(包括向股东、监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报告)时,注册会计师 可能认为征询法律意见是适当的。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57.对于公共部门实体,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授权审计的文件的 性质或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解除业务约定。

十、书面声明(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三条)

5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书面声明》及其应 用指南对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适当的声明作出了规定并 提供了指引。不论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大小,除认可已经履行了编制财 务报表的责任外,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还认可其设计、执行和 维护内部控制以防止和发现舞弊的责任也是非常重要的。

59.由于舞弊的性质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发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 重大错报时遇到的困难,注册会计师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 取书面声明,确认其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下列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1)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2)对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的了 解程度。

十一、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参见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至第四 十六条)

(一)与管理层的沟通(参见本准则第四十四条)

60.当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证据表明存在或可能存在舞弊时,尽 快提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关注这一事项是很重要的。即使该事项(如 被审计单位组织结构中处于较低职位的员工挪用小额公款)可能被认 为不重要,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这样做。确定拟沟通的适当层级的管理 层,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且这一决定受串通舞弊的可能性、舞弊嫌 疑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等事项的影响。通常情况下,适当层级的管理层 至少要比涉嫌舞弊的人员高出一个级别。

60a.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可能限制注册会计师就某些 事项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法律法规可能明确禁止那些可能不利于 适当机构对发生的或怀疑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沟通或其他行 动(包括引起被审计单位的警觉),例如,当依据反洗钱法令,注册 会计师被要求向适当机构报告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 行为时。在这些情形下,注册会计师考虑的问题可能是复杂的,并可 能认为征询法律意见是适当的。

(二)与治理层的沟通(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五条)

61.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应用指南》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沟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由于涉及较高层级管理层的舞弊或导致财务报表 重大错报的舞弊的性质和敏感性,注册会计师需要及时报告这类舞弊 事项,并可能认为有必要以书面形式报告。

62.在某些情况下,当注意到舞弊涉及管理层之外的人员,且不 会导致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也可能认为与治理层沟通这一事项是 适当的。类似地,治理层可能也希望获知这方面的信息。如果注册会 计师与治理层在审计初期阶段已就沟通的性质和范围达成一致意见, 将有助于这一沟通过程。

63.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对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诚信或正直情况产 生怀疑,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征询法律意见以确定适当的措施是适当 的。

(三)与舞弊相关的其他事项(参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

64.其他需要与治理层讨论的有关舞弊的事项可能包括:

(1)对管理层评估的性质、范围和频率的疑虑,这些评估是针 对旨在防止和发现舞弊的控制及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而实施的;

(2)管理层未能恰当应对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或 舞弊;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控制环境的评价,包括对管理层 胜任能力和诚信的疑虑;

(4)可能表明存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管理层行为,例如,对 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可能表明管理层操纵利润,以影响财务报表使 用者对被审����单位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看法,从而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

(5)对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交易的授权的适当性和完整性的疑 虑。

十二、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舞弊(参见本准则第四 十七条)

65.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情形下决定是否被要求向被审计单位 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作 出报告是否适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应用指南提供了进一步指引,包括考虑注 册会计师的保密义务。

66.本准则第四十七条所要求的决定可能涉及复杂的考虑和职业 判断。因此,注册会计师可能考虑进行内部咨询(例如,会计师事务 所内或网络事务所),或在保密基础上向监管机构或职业团体咨询(除 非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背保密义务)。注册会计师还可能考虑征询法律 意见,以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可能选择,以及采取任何特定行动的职业 或法律影响。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67.对于公共部门,报告舞弊(无论是否通过审计过程发现)的 责任可能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审计的文件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具 体规定。


附录 1:(参见本指南第 25 段)

舞弊风险因素的示例


本附录列示了注册会计师在各种不同情形下可能遇到的舞弊风 险因素,以及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两种舞弊类型——编制虚假财务 报告和侵占资产。对于每种舞弊类型,根据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发生 时通常存在的三种情况,其风险因素被进一步分为三类:(1)动机或 压力;(2)机会;(3)态度或借口。尽管所列示的风险因素涵盖了多 种情形,但它们只是一些举例,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其他不同的风 险因素。上述举例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相关,对于不同规模、不同所 有权特征或情况的被审计单位而言,风险因素的重要性可能不同。此 外,风险因素示例的列示顺序并不反映它们的相对重要性或发生频 率。

一、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

以下列示了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相关的舞弊风险因 素。

(一)动机或压力

1.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经济环境、行业状况或被审计单 位经营情况的威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

(2)难以应对技术变革、产品过时、利率调整等因素的急剧变 化;

(3)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情况增多;

(4)经营亏损使被审计单位可能破产、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或遭 恶意收购;

(5)在财务报表显示盈利或利润增长的情况下,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经常出现负数,或经营活动不能产生现金流入;

(6)高速增长或具有异常的盈利能力,特别是在与同行业其他 企业相比时;

(7)新发布的会计准则、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2.管理层为满足第三方要求或预期而承受过度的压力,这些压 力来源于以下方面:

(1)投资分析师、机构投资者、重要债权人或其他外部人士对 盈利能力或增长趋势存在预期(特别是过分激进的或不切实际的预 期),包括管理层在过于乐观的新闻报道和年报信息中作出的预期;

(2)需要进行额外的举债或权益融资以保持竞争力,包括为重 大研发项目或资本性支出融资;

(3)满足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偿债要求或其他债务合同要求的 能力较弱;

(4)报告较差财务成果将对正在进行的重大交易(如企业合并 或签订合同)产生可察觉的或实际的不利影响。

3.获取的信息表明,由于下列原因,管理层或治理层的个人财 务状况受到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影响:

(1)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重大经济利益;

(2)其报酬中有相当一部分(如奖金、股票期权、基于盈利能 力的支付计划)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能否实现激进的目标(如在股价、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方面);

(3)个人为被审计单位的债务提供了担保。 管理层或经营者为实现治理层制定的财务目标(包括销售收入或盈利能力等激励目标)而承受过度的压力。

(二)机会

1.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或其业务的性质为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 供了机会,这种机会可能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或者与未经审 计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关联企业进行重大交易;

(2)被审计单位具有强大的财务实力或能力,使其在特定行业 中处于主导地位,能够对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的条款或条件作出强制 规定,从而可能导致不适当或不公允的交易;

(3)资产、负债、收入或费用建立在重大估计的基础上,这些 估计涉及主观判断或不确定性,难以印证;

(4)从事重大、异常或高度复杂的交易(特别是临近期末发生 的复杂交易,对该交易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存在疑问);

(5)在经济环境及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从事重大经营或 重大跨境经营;

(6)利用商业中介,而此项安排似乎不具有明确的商业理由;

(7)在属于“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开立重要银行账户或者 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经营,而此类安排似乎不具有明确的商业理 由。

2.对管理层的监督由于以下原因失效:

(1)管理层由一人或少数人控制(在非业主管理的实体中),且缺乏补偿性控制;

(2)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督无效。

3.组织结构复杂或不稳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难以确定对被审计单位持有控制性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2)组织结构过于复杂,存在异常的法律实体或管理层级;

(3)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或治理层频繁更换。

4.内部控制要素由于以下原因存在缺陷:

(1)对控制的监督不充分,包括自动化控制以及针对中期财务 报告(如要求对外报告)的控制;

(2)由于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或信息技术人员不能胜任而 频繁更换;

(3)会计系统和信息系统无效,包括内部控制存在值得关注的 缺陷的情况。

(三)态度或借口

1.管理层未能有效地传递、执行、支持或贯彻被审计单位的价 值观或道德标准,或传递了不适当的价值观或道德标准;

2.非财务管理人员过度参与或过于关注会计政策的选择或重大 会计估计的确定;

3.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治理层存在违反证券法或其他 法律法规的历史记录,或由于舞弊或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指控;

4.管理层过于关注保持或提高被审计单位的股票价格或利润趋 势;

5.管理层向分析师、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承诺实现激进的或不 切实际的预期;

6.管理层未能及时纠正发现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7.为了避税的目的,管理层表现出有意通过使用不适当的方法 使报告利润最小化;

8.高级管理人员缺乏士气;

9.业主兼经理未对个人事务与公司业务进行区分;

10.股东人数有限的被审计单位股东之间存在争议;

11.管理层总是试图基于重要性原则解释处于临界水平的或不适 当的会计处理;

12.管理层与现任或前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紧张,表现为以 下几个方面:

(1)在会计、审计或报告事项上经常与现任或前任注册会计师 产生争议;

(2)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对完成审计工作或出 具审计报告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

(3)对注册会计师接触某些人员、信息或与治理层进行有效沟 通施加不适当的限制;

(4)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表现出盛气凌人的态度,特别是试图 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或者影响对执行审计业务的人员或被咨 询人员的选择和保持。

二、与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

根据舞弊发生时通常存在的三种情况,与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相 关的舞弊风险因素也分为三类:动机或压力、机会、态度或借口。当 发生由于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时,可能同时存在一些与编制虚假财务 报告导致的错报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例如,当存在由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时,可能存在对管理层的监督失效以及其他内部控制缺陷的情况。以下列示了与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相关的 舞弊风险因素。

(一)动机或压力

1.如果接触现金或其他易被侵占(通过盗窃)资产的管理层或 员工负有个人债务,可能会产生侵占这些资产的压力。

2.接触现金或其他易被盗窃资产的员工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 的紧张关系可能促使这些员工侵占资产。例如,以下几种情形可能产 生紧张关系:

(1)已知或预期会发生裁员;

(2)近期或预期员工报酬或福利计划会发生变动;

(3)晋升、报酬或其他奖励与预期不符。

(二)机会

1.资产的某些特性或特定情形可能增加其被侵占的可能性。例 如,当存在下列资产时,其被侵占的机会将增加:

(1)持有或处理大额现金;

(2)体积小、价值高或需求较大的存货;

(3)易于转手的资产,如无记名债券、钻石或计算机芯片;

(4)体积小、易于销售或不易识别所有权归属的固定资产。

2.与资产相关的不恰当的内部控制可能增加资产被侵占的可能 性。例如,以下情形可能导致资产被侵占:

(1)职责分离或独立审核不充分;

(2)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支出(如差旅费及其他报销费用)的监 督不足;

(3)管理层对负责保管资产的员工的监管不足(如对保管处于偏远地区的资产的员工监管不足);

(4)对接触资产的员工选聘不严格;

(5)对资产的记录不充分;

(6)对交易(如采购)的授权及批准制度不健全;

(7)对现金、投资、存货或固定资产等的实物保管措施不充分;

(8)未对资产作出完整、及时的核对调节;

(9)未对交易作出及时、适当的记录(如销货退回未作冲销处 理);

(10)对处于关键控制岗位的员工未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11)管理层对信息技术缺乏了解,从而使信息技术人员有机会 侵占资产;

(12)对自动生成的记录的访问控制(包括对计算机系统日志的 控制和复核)不充分。

(三)态度或借口

1.忽视监控或降低与侵占资产相关的风险的必要性;

2.忽视与侵占资产相关的内部控制,如凌驾于现有的控制之上 或未对已知的内部控制缺陷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3.被审计单位人员的行为表明其对被审计单位感到不满,或对 被审计单位对待员工的态度感到不满;

4.被审计单位人员在行为或生活方式方面发生的变化可能表明 资产已被侵占;

5.容忍小额盗窃资产的行为。


附录 2:(参见本指南第 40 段)

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可能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示例


以下是应对评估的由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和侵占资产两种舞弊 行为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可能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示例。尽管这些程序 涵盖了多种情形,但它们只是一些举例,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 是最恰当的或必要的。此外,以下程序的列示顺序并不反映它们的相 对重要性。

一、对认定层次的考虑

针对注册会计师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具体应 对措施,可能因识别出的舞弊风险因素或条件的类型及其组合,以及 可能受影响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及认定的不同而不同。

以下是具体应对措施的示例:

1.出其不意地或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实地查看或执行 特定测试。例如,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观察某些存放地点的存货, 或出其不意地在特定日期对现金进行盘点;

2.要求在报告期末或尽可能接近期末的时点实施存货盘点,以 降低被审计单位在盘点完成日与报告期末之间操纵存货余额的风险;

3.改变审计方案。例如,在发出书面询证函的同时口头联系主 要的客户及供应商,或者向某一组织中的特定人员发出询证函,或者 寻求更多或不同的信息;

4.详细复核被审计单位季末或年末的调整分录,并对在性质或金额方面表现异常的分录进行调查;

5.对于重大且异常的交易,尤其是期末或临近期末发生的交易, 调查其涉及关联方的可能性,以及支持交易的财务资源的来源;

6.使用分解的数据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例如,按地区、产品 线或月份将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与注册会计师的预期进行比较;

7.询问涉及识别出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的人 员,了解其对该风险的看法,以及所实施的控制能否应对和如何应对 该风险;

8.当其他注册会计师正在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个或多个子公司、 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与其讨论所需执行工作的 范围,以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这些风险是由这 些组成部分之间进行的交易和活动产生的;

9.如果某位专家的工作对于某一财务报表项目(其由于舞弊导 致的错报风险被评估为高水平)格外重要,针对该专家的部分或全部 假设、方法或发现实施额外程序以确定该专家的发现是否不合理,或 聘请其他专家实现该目的;

10.实施审计程序以分析所选择的以前已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账户 的期初余额,从事后的角度评价涉及会计估计和判断的特定事项(如 销售退回的准备)是如何得以解决的;

11.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账目或其他调节表实施相应的审计程 序,包括考虑期中执行的调节;

12.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例如数据采集以测试总体中的异 常项目;

13.测试计算机生成的记录和交易的完整性;

14.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来源获取额外的审计证据。

二、具体应对措施——由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

针对注册会计师评估的由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重大错报 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举例如下:

(一)收入确认

1.针对收入项目,使用分解的数据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例如, 按照月份、产品线或业务分部将本期收入与具有可比性的以前期间收 入进行比较。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能有助于发现异常的或未预 期到的收入关系或交易;

2.向被审计单位的客户函证相关的特定合同条款以及是否存在 背后协议,因为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往往会受到这些合同条款 或协议的影响,并且这些合同条款或协议所涉及的销售折扣或其相关 期间往往记录得不清楚。例如,商品接受标准、交货与付款条件、不 承担期后或持续性的卖方义务、退货权、保证转售金额以及撤消或退 款等条款在此种情形下通常是相关的;

3.向被审计单位的销售和营销人员或内部法律顾问询问临近期 末的销售或发货情况,以及他们所了解的与这些交易相关的异常条款 或条件;

4.期末在被审计单位的一处或多处发货现场实地观察发货情况 或准备发出的货物情况(或待处理的退货),并实施其他适当的销售 及存货截止测试;

5.对于通过电子方式自动生成、处理、记录的销售交易,实施 控制测试以确定这些控制是否能够为所记录的收入交易已真实发生 并得到适当地记录提供保证。


(二)存货数量

1.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存货记录,以识别在被审计单位盘点过程 中或结束后需要特别关注的存货存放地点或存货项目;

2.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特定存放地点的存货实施监盘,或 在同一天对所有存放地点实施存货监盘;

3.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末或临近期末的时点实施存货盘点, 以降低被审计单位在盘点日与报告期末之间操纵存货数量的风险;

4.在观察存货盘点的过程中实施额外的程序,例如,更严格地 检查包装箱中的货物、货物堆放方式(如堆为中空)或标记方式、液 态物质(如香水、特殊的化学物质)的质量特征(如纯度、品级或浓 度)。利用专家的工作可能在此方面有所帮助;

5.按照存货的等级或类别、存放地点或其他分类标准,将本期 存货数量与前期进行比较,或将盘点数量与永续盘存记录进行比较;

6.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进一步测试存货实物盘点目录的编 制。例如,按标签号进行检索以测试存货的标签控制,或按照项目的 顺序编号进行整理以检查是否存在漏记或重复编号。

(三)管理层估计

1.聘用专家作出独立估计,并与管理层的估计进行比较;

2.将询问范围延伸至管理层和会计部门以外的人员,以印证管 理层完成与作出会计估计相关的计划的能力和意图。

三、具体应对措施——由于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应对措施因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在通常情况下, 对评估的由于侵占资产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将针对 特定的账户余额和特定类别的交易。尽管上述两类(本附录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提及的)应对措施中的部分措施也可能适用于这种情形,

但其工作范围应针对识别出的与侵占资产风险相关的特定信息。 应对注册会计师评估的由于侵占资产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举例如下:

1.在期末或临近期末对现金或有价证券进行监盘;

2.直接向被审计单位的客户询证所审计期间的交易活动(包括 赊销记录、销售退回情况、付款日期等);

3.分析已注销账户的恢复使用情况;

4.按照存货存放地点或产品类型分析存货短缺情况;

5.将关键存货指标与行业正常水平进行比较;

6.对于发生减计的永续盘存记录,复核其支持性文件;

7.利用计算机技术将供货商名单与被审计单位员工名单进行对 比,以识别地址或电话号码相同的数据;

8.利用计算机技术检查工资单记录中是否存在重复的地址、员 工身份证明、纳税识别编号或银行账号;

9.检查人事档案中是否存在只有很少记录或缺乏记录的档案, 如缺少绩效考评的档案;

10.分析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等,以识别异常的模式或趋势;

11.向第三方函证合同的具体条款;

12.获取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的条款得以执行的审计证据;

13.复核大额和异常的费用开支是否适当;

14.复核被审计单位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联方提供的贷款的授权 及其账面价值;

15.复核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费用报告的金额及适当性。


附录 3:(参见本指南第 49 段)

表明可能存在舞弊情形的示例

以下是表明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情形 的示例。

一、会计记录中的差异

1.对交易的记录不完整或不及时,或对交易的金额、会计期间、 分类或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的记录不恰当;

2.账户余额或交易缺乏证据支持或未经授权;

3.在最后时间编制的对财务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分录;

4.有证据表明员工对系统或记录的访问权限不符合其职权范围;

5.向注册会计师传递的有关舞弊指控的消息或投诉。

二、审计证据不一致或缺失

1.文件丢失;

2.文件存在改动迹象;

3.预期存在文件原件的情况下,仅能获取复印件或电子版本;

4.调节表中包含无法解释的重大项目;

5.资产负债表项目、财务趋势或重要财务比率或关系发生异常 变动,例如,应收账款的增长比收入增长快;

6.管理层或员工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或实施分析程序的结果作 出的答复或解释不一致、含糊不清或不合理;

7.被审计单位的记录与询证函回函之间存在异常差异;

8.应收账款记录中存在大量的贷方分录和其他调整;

9.应收账款明细账与总账或客户对账单与应收账款明细账之间存在难以解释的或解释不当的差异;

10.作废的支票或支票存根丢失或根本不存在,而通常情况下, 被审计单位会对作废的支票或支票存根实施某些控制或存在其他支 持性文件,例如,作废的支票与银行单据一起被退回至被审计单位, 或者作废的支票存根上注明“作废”标记,或者作废的支票存根与作 废的支票保存在一起;

11.大额存货或实物资产丢失;

12.难以获取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缺失(不符合被审计单位的记 录保存惯例或政策);

13.询证函回函数量低于或高于预期;

14.无法为本期的系统变更和系统配置工作提供关键的系统开 发、程序变更测试以及系统实施活动方面的证据。

三、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紧张或异常

1.管理层不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可能提供审计证据的某些记录、 设备、特定员工、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人员;

2.管理层对解决复杂或有争议的问题施加不合理的时间限制;

3.管理层对审计工作的开展表示不满,或威胁项目组成员,特 别是有关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作出的关键评价或与管理层之间潜 在意见分歧的解决等事项;

4.被审计单位在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其要求的信息时发生不正常 的拖延;

5.管理层不愿意配合注册会计师接触重要的电子文档,使其不 能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进行测试;

6.管理层不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关键的信息技术操作人员(包括系统安全、系统操作和系统开发人员)及设备;

7.管理层不愿意对财务报表披露作出补充或修改,以使其更加 完整、易懂;

8.管理层不愿意及时处理已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其他方面

1.管理层不愿意让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单独会谈;

2.会计政策似乎与行业惯例存在差异;

3.会计估计变更频繁,且似乎并非由所处环境的变化所致;

4.容忍违反被审计单位行为守则的行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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