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9〕4号
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的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财政部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
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
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9年3月26日
附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的(以下简称“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
审计业务”),应当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接受财政部监管。
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
审计业务,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年5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进行年度报备。
第四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首次报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
审计业务报备表(附);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准予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相关材料,如执业许可。
第五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报备时,应当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
审计业务报备表。
第六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
审计业务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
第七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报备或年度报备涉及相关支持性文件的,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传。
第八条 境外会计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