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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2年1月17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压实事务所主体责任,促进事务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务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财政部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做好自查自纠基础工作,系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排查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事务所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完整、详细反映以下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三)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
(四)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
(五)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六)事务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 事务所应当每年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以填列信息方式,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每年8月 31 日前提交,其他内容于每年 5月 31 日前提交。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章。
第六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报告:
(一)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包括时间、事由、类型、内容、文书名称及文号等;
(二)被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包括时间、事由、类型、内容、执法机构名称、文号等。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存在上述情形的,事务所应当说明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第七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质量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报告: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甚至未履行审计程序即出具审计报告;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甚至未获取审计证据即出具审计报告;
(三)除事务所纠正错误审计意见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以外,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意见审计报告;
(四)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五)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审计报告;
(六)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不能有效证明审计过程;
(七)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等超出胜任能力执业;
(八)恶性竞争、低价揽客影响执业质量;
(九)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依法依规进行备案;
(十)违反执业准则、规则、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政策的其他行为。
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应当说明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第八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保持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报告:
(一)同时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可能影响独立性且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非鉴证业务;
(二)将合伙人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被审计单位推荐的非审计服务挂钩;
(三)审计收费采取或有收费方式,如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类型、能够实现上市、发债等目的支付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四)项目组人员、质量复核人员兼任被审计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被审计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主要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五)项目组人员、质量复核人员存在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服务的行为;
(六)项目组人员、质量复核人员持有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子公司的股票;
(七)未按规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轮换;
(八)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应当说明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第九条 事务所对职业风险防范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报告:
(一)未按照《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注师】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