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厦地税政三[1999]6号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款失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废止

USHUI.NET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利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四税”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根据“四税”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对“四税”若干政策予以明确和重申:
一、关于房产税
1、已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其中经清资办批准,不计提折旧的,国有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集体企业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2、外地驻厦机构在厦购买房产应纳入税收日常管理,按《房产税条例》规定计征房产税
3、合作建房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建成后,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4、以房产“投资”,既不承担“被投资企业”经营风险,取得固定收入的,不论以何形式(如联营、合作)签定合约的,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5、对房地产开发商自用已完工商品房,应作为自有房产按同类房屋销售价加上其他构成房产价值的各项支出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6、各种经批准或未经批准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基建工地临时搭建的样板房、售楼处,在基建期问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未拆除仍继续使用的,应从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对纳税人自有房产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划分清楚,分别计征房产税。无法准确划分的,税务机关可予以核实确
8、以按揭形式购入的房产,应按购买价格加上其他构成房产价值的各项支出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房产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