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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五部委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五部委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厦国土房〔2010〕27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二、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在本市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从2010年10月1日起,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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