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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厦国税函〔2006〕137号
部分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12-31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9〕88号第一条失效。

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区局,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政策调整衔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二)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0%。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求得的预计利润,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在将已申报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时,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1. 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开发产品。
2. 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具体是指根据《建筑法》第61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开发产品。
3. 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具体是指已取得了土房局主件产权证的开发产品。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其完工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附送具有从事涉税事项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