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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7〕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10〕16号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且根据有关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六条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也可自愿委托经厦门市地税局核准公布的税务中介机构作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项目立项书、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七)项目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八)能够按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书;
(九)项目开发成本及费用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十二)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十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第八条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第九条 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对于个别纳税人以转移利润为目的,故意压低成交价格的,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场价格调整计税收入。
第十条  对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