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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泰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若干涉税事项的批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泰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若干涉税事项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6〕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11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泰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若干涉税事项的请示》(厦国税湖发〔2006〕18号)以及《关于对泰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相关事实进一步检查情况的回复》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厦门泰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
税扣缴义务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厦门泰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外方股东中化美国公司借款4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35万元),在1998年12月—1999年4月期间计提利息共计12650833.93元并列入公司的开发成本及费用,已符合《通知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