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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厦财预〔201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财办〔2015〕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4-27

各区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发改委、国土房产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闽政发明电〔2013〕1号文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以及2013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暂缓征收调整为“即征即奖”。为落实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缴纳时间
(一)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照税收法律有关规定缴纳入库。
(二)按规定已暂缓征收的所属期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于2013年9月1-25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照税收法律有关规定缴纳入库。
二、相关奖励金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可申请奖励金的企业包括:已缴纳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且符合暂缓征收条件的工业企业;已缴纳所属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且符合暂缓征收条件的外贸流通性企业。
但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或项目用地未按时开发的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二)奖励金申报
1.申报时限。申请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若企业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请于2013年5月底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若企业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请于2013年8月底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请于2013年10月底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2.奖励金标准。奖励金标准为企业缴纳的优惠期限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单家企业单个年度缴纳的符合“即征即奖”条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500万元奖励。
3.受理部门。纳税人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同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市级工业企业向市经发局申请,市级外贸流通性企业向市商务局申请,区级企业向区经贸局申请。
4.申报材料。纳税人申报奖励金时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2)申报奖励金所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电子缴税回单、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其中一种);(3)用地或房产相关证明(土地证、房产证、土地出让合同、市政府用地批文)的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相关复印件时,还应提交原件给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比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纳税人。
(三)奖励金的审核拨付
1.审核。各级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如需补充及修改申请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如发现不属于本区受理范围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有疑议的,受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由市级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决定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审核要点包括:(1)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表》中相关信息与税款缴纳凭证是否吻合;(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并加盖企业公章;(4)单家企业申报的年度奖励金额是否超过500万元。
2.受理部门应在奖励金申报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汇总申报情况,对有异议的企业,征求发改部门、国土部门意见,发改部门、国土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意见。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房产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