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我局将对现行城镇
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
房产税的
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2016年上半年申报期限
(一)今年3月1日-3月25日依然为我市上半年城镇
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
房产税的申报期限。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房产仍须在这段时间内按时申报2016年上半年的
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
房产税。
(二)今年4月1日-6月30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从价计征房产,须在今年7月1日-7月31日申报2016年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2、2016年下半年申报期限
今年下半年城镇
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
房产税的申报期限为2017年1月1日-1月31日。
3、
继续做好税源维护
为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顺利实现数据迁移和衔接,确保正常
纳税申报,我市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人应在今年4月30日前,继续按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税源维护工作。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近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