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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关于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经信投资〔2016〕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经信政法〔2018〕5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3-14

各区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土房产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工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精神,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2014年-2018年期间,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条件的工业企业新增加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实施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企业新建或通过改建的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项目主要用于工业生产。
(三)企业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
(四)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奖励:
1.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新建或改建项目。
2. 项目用地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不符合《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
3.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奖励标准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对新建或改建部分,从企业开始缴纳“两税”之月起计算,缴满12个月的“两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从2016年起,每年的5月份(工作日)集中受理申报。企业可持“两税”完税证明及有关材料,向税收征管的市、区或开发区经信部门申报。
四、受理审核程序
受理、审核和兑现企业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奖励工作,由经信、国土房产、地税、财政4个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按照税款入库属性,各区经信局和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企业受理和奖金兑付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市集中企业受理和奖金兑付工作。地税的审核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经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的咨询、受理和材料完整性审查,以及企业申报材料送达各部门审核的流转。受理申报时间截止后,经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是否属于新建或改建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项目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国土房产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是否符合《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地税部门收到材料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房产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