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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6-19 厦地税函〔2009〕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很多企业,特别是出口型生产企业,销售收入下降、利润大幅减少、多数甚至出现亏损,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一些规模性外资企业由于2009年起改征房产税,其使用超过7年以上(含7年)的房产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税负明显增加。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经厦门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对部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对象。
  (一)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累计停产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就其闲置停用的房产免征2009年度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已投入使用满7年以上(含7年)自有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外资企业,上述房产2009年按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50%予以减免,2010年按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25%予以减免。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房产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