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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做好税收制度衔接工作,现将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三、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开具交强险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及已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单号、税款金额等信息。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修改)同时废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9月29日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上线运行后,对于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系统自动返回“已完税”,无法代收次年车船税税款。《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修改)没有对此情况予以明确,需要对保险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予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
【车船税】相关法规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