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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明电[2011]0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6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以下简称《车船税法》)。1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公布如下: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每年每辆240元下调到18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每年每辆360元下调到30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每年每辆360元不变。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的360元,上调至66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的360元,上调至12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
【车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