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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4.01.08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3〕第63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鉴于目前机动车车船税实行代收代缴,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保险公司无法代收挂车应缴纳的车船税,挂车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地点:合肥市区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蒙城北路111号,电话:65690098、65690099);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挂车办理申报纳税时需携带的资料

(一)已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