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机动三轮车和小四轮拖拉机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机动三轮车和小四轮拖拉机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0-7-11 皖地税函[2000]130号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机动三轮车和小四轮拖拉机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请示》(亳地税[2000]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拖拉机征免界限问题
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同年,安徽省政府《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皖政[86]106号)第六条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以营业性运输业务为主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以上政策规定,目前仍然适用。对于具体征免界限难以掌握确定的,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72号)第三条规定:可根据从事农业生产时间的长短确定比例定额征收,严禁按人头、按户、按田亩摊派税款。
二、关于农村机动三轮车征免界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农村机动三轮车凡用于营运或作为交通工具的,都是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都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关于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