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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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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0-23



现将《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监管局

2012年10月23日

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条  保险机构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当单独设置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视同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五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税额标准和具体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险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者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第七条  保险机构在计算机动车应纳税额时,对机动车所涉及的乘用车发动机排气量、商用客车核定载客人数、载货汽车与挂车整备质量吨位等,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对购置的新机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数据为准。

保险机构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排气量的乘用车,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

保险机构无法确定相关数据的机动车,应由纳税人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机动车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

第八条  机动车车船税按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年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税额标准。

购置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止,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税额标准÷12×应纳税月数。

第九条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登记证或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购置机动车,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个人购置机动车,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购置新机动车,应提供新机动车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购置进口机动车,应提供进口机动车的《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及复印件;

(四)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应提供本年度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次月20日后,持含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在办理完税凭证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第十二条  对下列免征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一)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

(二)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三)使用新能源的机动车辆,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使用新能源的车型目录作为认定依据;

(四)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以农村居民户口簿上注明农业家庭户、农业劳动者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劳动者身份认定证明,以及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摩托车登记证书、三轮货车登记证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证书作为认定依据;

(五)公共
【车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