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2003-11-21 皖财预[2003]1090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适当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具体标准按8%以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