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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耕地保护现状,对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按照人均耕地面积将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划分为三类地区。其中,一类地区税额标准为37.5元/平方米,二类地区税额标准为26.25元/平方米,三类地区税额标准为18.75元/平方米。
二、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暂不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附件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地区
类别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1)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
2)淮北市杜集区、相山区、烈山区;
3)宿州市砀山县;
4)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
5)阜阳市颍州区、颍泉区、临泉县、阜南县、界首市;
6)淮南市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

7)滁州市琅琊区;
8)六安市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
9)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区;
10)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繁昌县;
11)宣城市宁国市;
12)铜陵市铜官区、郊区;
13)池州市石台县;
14)安庆市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岳西县;
15)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

37.5

1)合肥市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
2)淮北市濉溪县;
3)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
4)宿州市埇桥区、萧县、灵璧县;
5)蚌埠市淮上区、怀远县、五河县;
6)阜阳市颍东区、太和县、颍上县;
7)淮南市大通区、潘集区、凤台县;
8)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霍邱县;
9)马鞍山市博望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

26.25

10)芜湖市芜湖县、南陵县、无为县;
11)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12)铜陵市义安区、枞阳县;
13)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
14)安庆市怀宁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桐城市;
15)黄山市黟县。

26.25

1)合肥市长丰县;
2)宿州市泗县;
3)蚌埠市固镇县;
4)淮南市寿县;
5)滁州市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

18.75

说明

1)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5)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6)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