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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2日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54号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对本市各区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三、黔江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和彭水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此外,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万盛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封  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草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授予地方3项税政管理权限。按照中央要求,各地政府需于2019年8月1日前完成3项授权事项,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3项授权事项具体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制定税额标准,其税额标准应同时满足耕地占用税法关于税额幅度和平均税额的要求(我市平均税额不得低于22.5元/平方米)。


(二)地方政府可适当提高人均耕地低于0.5亩地区的税额标准,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三)地方政府可适当降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为科学制定3项授权事项,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开展了联合调研,并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专家、部门及涉税企业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该《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采取税负平移原则确定税额标准,即继续沿用现行标准和分档(按此标准我市平均税额为24.39元/平方米),具体如下:


(一)我市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每平方米35元、25元、20元、15元四档税额标准执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不进行加征),各区县税额标准分档与现行标准一致。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执行,不进行减征。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