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规定,统筹考虑本省耕地现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对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税额标准

  1.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的市本级和义乌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五十元。

  2.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舟山市的市本级和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瑞安市、乐清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诸暨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3.衢州市、丽水市的市本级和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岱山县、嵊泗县、武义县、浦江县、兰溪市、常山县、龙游县、江山市、三门县、天台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